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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襄州区高层住宅地下车位配比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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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省 2019-6-20 21: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  我是温哥华1792 一期的业主,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下襄阳市襄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襄州区高层住宅地下车位与住户配比标准是多少?

温哥华1792 1栋-4栋地下停车场是否达到上述标准?如未达到贵局有没有解决建议

近期发现1栋-4栋地下停车场有新划停车位,我想购买或者租赁,但是据我所知开放商湖北花样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有巨额债务,业务处于停业状态,其财产也被法院查封,我尝试联系了开放商确实无法联系。和物业沟通,物业也不能提供任何解决方案,因为车位产权不属于物业,物业也无权处置,但是地下车库是有门禁系统的,只有有车位的业主才可以进入地下车库。

这就造成现在这样的尴尬局面,地下车库有闲置车位,作为业主我想付费使用都用不了

下面是我的诉求

可否监督物业统计出闲置车位并公示,并提供一个解决方案让闲置的车位让业主可以有偿使用。

说到公示  我们物业湖北瀚扬从来没有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过任何业主应当知道的信息 这个也希望你们能监督一下

请监督物业按照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五)物业区域内停车位、车库的销售、出租、分配以及使用情况;(六)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上的内容进行公示 尤其是第四和第五条  第四条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这个更应该详细说明。


停车位的问题,涉及相关单位较多,解决应该有些难度,

但是公示是湖北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强制条文 希望能有解决的时间节点

条例第69条也提供了处罚依据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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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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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襄阳市 2019-6-26 16: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市民反映温哥华小区地下停车位的规划配比的问题。经核查原襄阳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显示该小区1-3号楼地上规划有10个机动车停车位,地下规划有162个机动车停车位,4-7号楼地上规划有14个机动车停车位,地下规划有157个机动车停车位(附:该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物权法》 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即小区规划的停车位的处置权归开发商所有,物业公司无权处置小区空置车位。

2、市民反映的物业公司信息公示的问题,此问题我局物业科已督促开发商尽快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file0001.jpg



襄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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