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私家车的普及使用,停车难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了,不仅仅是公共场所的停车位紧张,在各个小区的车位有时候也供不应求。为此,业主与开发商在车库产权和使用权方面频繁的出现摩擦。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 车位存在的不同情形,法律做出了不同规定。基本上分三种情况: 1、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因为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小区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而在其上设置的停车位,实质上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一种管理措施。既不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复确定为共有部分。所以,不应属于房屋物权登记的客体,无需登记。 2、规划设计属于特定专有部分使用的车位,类似专有部分的附属物。 之所以用“类似”二字,是因为我国自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7年颁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该办法废止后2008年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都只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无明确规定各类不动产的附属物的权属登记。但是,此类情况往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以土地用途、在规划设计中以特定使用范围所确定。如别墅区院落里的车位、底层楼盘的附属花园内的车位、复式建筑通连的地下车位、和连带房屋的车位等。而且这种车位开发建设单位在建房前或在买卖合同中对购房人以及利害关系业主给予了说明或明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二)项规定的“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的要求,可作为特定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予以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初始登记时记载于登记簿上并注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不能作为专有部分进行登记。而且此车位要随房屋专有部分所有权一并转移,不可单独转让。 3、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这类车位是由规划设计确定,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下层或小区的独立的车库内。车位在构造上没有明显的外部范围,构造上也不表现为屋顶、墙脚、地板、门窗等。但是有隔离栏、地钉或固定的划线(能经常维护、明显)等。虽无“物理性的间隔”,但有明确的分界线。符合近代的“观念上间隔的”要求,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邻部分的门户出入,有独立的通道或与整个车库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与其它车位不存在共享设备,能够排他使用,具有了使用上的独立性。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就具备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的规定,也就符合了《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物权概念,就可以登记为特定业主的所有权客体。所以,对这类车位应该按照基本单元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单独记载于登记簿,发《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依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二款通过约定的方式,对该车位予以出售、附赠或出租。 私家车日益普及,拥有两辆私家车的业主也日益增多,这就使得原本就较为有限的小区车位更为稀缺,需要各方合力来解决停车难问题。首先,开发商在规划建设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停车位有其必要性;其次,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机动车行驶、停放具体管理办法,委托物业公司加强对车辆停放的管理,业主委员会要主动配合支持物业公司工作;再次,业主委员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争取广大业主的支持理解,同时,广大业主也要加强自律,人人争做“中国好司机”,合规有序停放车辆,尊重配合车辆管理,尽量避免给停车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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