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有很多市民对于居住的房屋格局不太满意,想要按照自己的想法对房屋空间进行改造,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要是动承重墙,那必须得说道一下。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业主可以随意更改房子结构吗? 这种行为是在自家房屋内进行,很难被发现,针对这种情况,《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相关的报告义务。 第六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等违反建筑装饰装修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其他业主如果发现类似问题,可以劝阻,如果不方便,要第一时间向物业公司反映,如果一耽搁,一面承重墙就没了。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处罚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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