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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 2019-9-26 17: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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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辞职需按政策和程序办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教师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目前开学已近一个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步入正轨,现在教师个人提出辞职申请,要求立即办理辞职手续,与上述“提前三十日告之用人单位”政策规定不符。更重要的是学校如果考虑教师个人利益,同意教师个人临时提出的辞职申请,将会打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容易引起学生家长、社会不满,与“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宗旨不符。根据学校特点,教师辞职一般集中在暑期办理。
教师与用人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教师个人现在要求辞职,即解除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只有四种情形教师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为解决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短缺问题,我市以后还会继续面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编教师开展公开选聘工作,到时会参照其他县市做法,将新机制教师纳入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选聘范围。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教育事业的支持与付出,一直坚守在我市农村基层学校教学一线!也感谢网友们对我市教育事业的关注,希望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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