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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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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今年82岁,住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荆航宿舍。母亲年岁己高,患有脑梗.脑萎缩,腰尖盘突出,高血压,冠心病,静脉曲张等多种慢性疾病。每个月的药费开支在1500-2000元之间。是荆州市的极端特困户,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多年来,母亲一直靠政府救济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子女补贴勉强度日。9月中旬,荆州市港航局人事科通知我母亲说,今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来新政策了:享受了低保的人,低保金将直接从生活困难补助里扣除。我母亲每月低保550元,应领(调整后)生活困难补助871元,按新政策就是871-550元=321元。实际享受困难补助就只有321元,减少550元。为此事,老母亲食寝难安,终日以泪洗面。作为亲属,我想问荆州市人社局和有关部门领导,民政部门的救济金和社保部门的生活困难补助能通用吗?将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混用、通用,有没有相关的法理依据和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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