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湖北省荆州市 2019-11-29 15:04:16
|
显示全部楼层
1.关于捆绑销售问题。针对捆绑销售的问题,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到荆舜置业有限公司(楚都御苑开发商)对其房屋及车位销售情况进行了核查,了解发现,楚都御苑三期车位销售采用的是优惠劵(3万抵6万)模式,优惠劵有效期限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暂未发现车位与商品房销售捆绑挂钩的有效证据。通过向楚都御苑三期部分已购房业主(35-1-202,35-1-1001,36-1-801,36-1-1101,37-2-1102)进行核实,该部分业主均未购买车位。同时,通过电话与反映相关问题的业主刘先生进行联系,其也声明主要是对车位销售价格高有疑问,并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宣传资料、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证明开发商进行捆绑销售,在近期其他关于楚都御苑车位销售的类似投诉中,也未获得关于楚都御苑开发商进行车位捆绑销售的证据材料。
2.关于车位价格的问题。楚都御苑第三期车位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无实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地下车位销售价格并不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管理范畴,其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商根据企业运营成本实行自主定价。据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楚都御苑第三期地下停车位工程总造价8632万,包含576个地下车位,平均预算造价成本为14.9万元/个,地下停车位价格已于2019年11月19日进行了公示,标准车位公示价格为11.9万-15.6万,优惠后均价9.9万元,其车位价格符合法律规定,无实质违法行为。
3.关于车位转让协议和产权问题。楚都御苑开发商对该地下车位享有收益权和管理权,不属于非法售卖车位。关于网友举报销售非法车位和合同签订问题,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了楚都御苑第三期地下停车位产权情况,目前,该地下停车场共有576个停车位,均属于国家人防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即“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开发商对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享有收益权和管理权,可以采用转让车位使用权的形式行使收益权。目前,楚都御苑第三期以转让车位使用权的形式行使人防工程收益权,其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网友投诉楚都御苑第三期售卖非法车位的结论不成立。
4.办理结果
车位价格的公示发生在车位销售行为之后违反了商品明码标价原则,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据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楚都御苑第三期车位价格于2019年11月18日公示,但其车位优惠劵已在其价格公示前进行了销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该车位价格公示在其销售行为之后违反了商品明码标价原则,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2日约谈了楚都御苑开发商,要求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在7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楚都御苑第三期地下车位成本造价明细,后期经协商再进行成本公示。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已责令楚都御苑开发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醒目位置进行退款公示,如有已购买优惠劵的消费者提出退还优惠劵费用,开发商必须全额退款,消费者可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停车位,如开发商拒不整改的,我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