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市不再受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缴中断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的规定,省人社厅明确了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的对象和条件,禁止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明确2020年7月1日起实行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规定、统一基金收支、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灵活就业人员应在一个缴费年度(我省社保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及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行为,促进参保人员合法合规持续缴费,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应按月、季度、半年或按年及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再补缴以往(指正常缴费年度之前)中断的养老保险费,但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计计算。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存在养老保险中断缴费情形的,应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办理补缴手续(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打印核定单和代征银行缴费),逾期不能补缴。 特此通告。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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