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朗曼梦公园由湖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位于邓城大道和汉江北路的交汇处。 2012年7月28日开盘,2013年12月交房入住,截止目前已经有8年之久迟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2015年12月2日,湖北省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大党委成立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全省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鄂办发[ 2015] 44号)精神,切实规范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大党委组建工作,现将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大党委3个成立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文件中明确指出:业主委员会组建由街道(乡镇)党(工)委成员任组长,所在社区党组织书记任副组长,党员业主、优秀业主代表和小区住宅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的筹备组,负责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程》、《业主管理规约》。
(相关文件就不多谈了,我会在最后为大家列出)
以下有几个疑问希望襄阳市纪委吕义斌同志、襄阳市高新区邓卓海同志百忙之中能给予回复:
1、近8年之久,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为何迟迟没有牵头成立业主委员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要走形式化,为辖区内人民谋幸福,才不负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5年印发的通知,究竟打算什么时候才可以在基层贯彻落实,让小区业主早日享受到省委、省政府的政策?
3、恳请襄阳市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年”, 按照全省“不担当、不作为”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要求,强化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追究、强化从严执纪,对“不担当、不作为”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营造风清气正、奋勇争先、共谋发展的干事创业氛围,为“两个中心、四个襄阳”建设保驾护航。
附件:
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服务全体业主的自治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5至1 1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不能超过两届。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一)前期筹备。组建由街道(乡镇)党(工)委成员任组长,所在社区党组织书记任副组长,党员业主、优秀业主代表和小区住宅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的筹备组,负责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程》、《业主管理规约》。 (二)推选候选人初步人选。由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联名推荐和业主个人自荐,推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注重推选业主中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党小组长、楼栋长、党员和优秀志愿者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街道(乡镇)党(工)委和筹备组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认真考察,广泛听取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党员和居民的意见建议,并征求组织、纪检、公安、房管、信访等部门意见。街道(乡镇)党(工)委和筹备组综合分析民主推荐、资格审查、谈话考察、走访调研等情况,研究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在选举前15日予以公示。 (四)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可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选拳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对不能参加现场投票的,可以书面征求意见。筹备组在召开业主大会前,公示业主大会议事规程、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应通过民主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五)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报告、业主大会议事规程、业主管理规约等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认真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畅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渠道,督促物业服务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要经常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深入居民,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共同研究协调解决社区建设、管理、服务中的重大事项,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涉及业主和居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从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县(市、区)民政、房管部门和街道(乡镇)党(工)委、办事处(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机制。社区党组织定期召集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社区管理服务等情况,协商解决居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建立服务承诺制度,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结合各自职能,每年度作出服务居民的公开承诺并认真履诺践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