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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9-12-29 0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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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医管理
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诊室,配专(兼)职医师接诊。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参保患者自愿选择一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两病”门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持本人《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证》和社会保障卡,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接诊医师根据《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证》中的药品开具处方,处方可长期使用,用药剂量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居民如果需调整用药方案,需由“两病”责任医师重新确定。购药费用通过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进行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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