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在德国、奥地利、西班牙、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具有相当的规模。乡村旅游开发被作为对农村收入下降的一种有效补充,乡村旅游企业数量逐年增多。据介绍,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已经达到359家,遍布内地的31个省区市,覆盖了农业的各种业态。其中农家乐超过150万家,规模以上园区超过3.3万家,年接待游客接近8亿人次,年营业收入超过2400亿元。有人看好乡村旅游的前景,想要投资流转土地来做项目,但是这几个问题真的弄清楚了么?
考虑乡村旅游投资之前,必须要搞懂的六个问题:
1.农民利益问题 一是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流转,流转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应由农户自主决定; 二是土地流转后农户的既得利益要不低于或高于土地流转前,否则流转将很难实行。
2.流转土地界限问题 乡(镇)农经部门要在流转土地丈量划分上严格把关,明确土地界址,确保流转土地面积与流转合同面积相符,不留隐患。 3.流转年限问题 除“四荒地”(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的时间不宜过长,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续签。 4.流转用途问题 必须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等理由擅自改变原有耕地的农业用途。
5.流转主体问题 一是采取转包及互换方式的,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进行流转; 二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单位和个人流转,但由于这种流转方式使得流转方在承包期内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坚持“稳妥、慎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 6.流转合同签订问题 流转合同必须使用政府统一制订的合同文本。签定合同时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定;流转合同中要注明流转土地的边界、座落、面积、质量等级和流转土地的用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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