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10日下发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食品生产、农贸市场、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网络订餐、口罩(非医用)洗衣液等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药品零售药店等八类市场主体符合条件的要有序复工复市。
食品生产企业复工要求1.严格落实员工健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作业人员卫生防护消毒制度,特别是人员密集型产业,切实做好手眼口鼻及衣鞋帽的全方位防护,确保消毒器具用品等的正常使用;企业要配备电子测温仪,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所有人员要建立完整健康档案,特别是远程务工人员要加强监督。对出现发热、咳嗽及相关异常的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厂区,并上报属地乡镇(街道)防控指挥部和卫生院。
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于以禽肉类为原辅料的生产企业要求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及入库检验制度,确保原辅料100%合格。疫情期间要求该类企业入库和出库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由质量负责人审核方能出厂。坚决杜绝病死禽肉类和不明来源禽肉类原辅料流入生产加工环节。尽量不要进购已明确疫区的原辅料,对已进购的外包、内包、脱包时都要进行严格的消毒和灭菌。
3.严格落实清洁消毒制度。按制度对所有食品加工生产区域和交通工具进行严格清洁消毒,包括地面墙壁和设施设备等,不留死角。企业应确保消毒灭菌器具和紫外灯、臭氧发生器、风淋等设施设备完好使用;要对生产场所和生产器具加大清洁消毒频次,认真检查“五防”设施,确保环境清洁度。对有空气洁净要求的生产类别要及时进行空气洁净度检测,合格方能投入生产。
4.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企业主体责任。疫情期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逐项对照检查,并做好详细台账记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与各部门保持通讯畅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置。
农贸市场开市要求1.市场开办者对农贸集市场场内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无臭味扩散、无遗撒、无滴漏,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置。市场开办者对垃圾处理场(厂)、垃圾投放点、收集点、垃圾箱(桶)、转运站、清扫运输车辆、作业工具以及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设备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毒杀菌,并做好记录。农贸市场要做到通风良好,坚决禁止活禽交易,严厉打击一切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市场内销售者要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一律禁止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白条禽及禽肉产品,进入市场。
2.每个农贸市场只设置一个出入口,在市场出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提示,并安排专人实行体温测量,对未戴口罩和出现发热、咳嗽的人员禁止进入,对发热咳嗽人员进行登记,并上报属地乡镇(街道)防控指挥部和卫生院。
3.在疫情防控期间,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有由社区出具的隔离14天以上的证明。所有从业人员执行入场健康检查登记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给从业人员配发口罩、防护服、手套等防护用品,提高从业人员健康动态检测频次,体温检测每天至少2次,并做好记录。
4.确保不发生聚众售卖、不发生占道经营、不出现哄抬物价行为;严防发生乱倒垃圾、出店经营、流动摊贩等问题。
食品经营者复市要求1.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做到来源可追溯;要保持营业场所内环境卫生,加大清洁消杀、通风换气频次,每日进行消毒不少于一次,并保存好消杀记录;各大型超市要加大对米、面、油、肉、蔬菜等主副食品的供应保障力度,坚决杜绝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的行为。
2.加强人员管理。经营场所入口要设立督导员,确保所有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无论员工还是顾客,都要佩戴口罩,并实行体温检测。对不戴口罩的人员,一律拒绝进入。检测中发现体温不正常的,要及时报告属地乡镇(街道)防控指挥部和卫生院。
3.规范经营行为。超市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温度要求存放,售卖过程中应当带手套、口罩。超市尽可能采取措施,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取消各类促销活动,减少人员聚集流动,控制人流密度;增加付款结算岗位,避免付款人员聚集。鼓励各大超市、便利店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配送服务。
餐饮服务单位营业要求1.做好全面消毒杀菌。复工前要对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域、人员通道、食品货梯等场所进行全面消毒杀菌,并保存消杀记录;对每餐的餐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加工用具,进行充分清洗消毒;保持各场所空调、通风系统正常运转,定期进行过滤消毒;餐厅要做好每日清洁消毒,就餐结束后要对餐桌、座椅等进行消毒。
2.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严格落实对餐饮服务人员的疫情接触情况调查,严禁14天内有接触确诊、疑似、观察等人员或从武汉市过来人员进行食品制售。餐饮服务单位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温测量不少于2次,询问活动轨迹情况,并做好记录。从业人员要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等从业人员均应佩戴口罩、防护服、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食品采购人员和供货人员要避免直接手触肉禽类生鲜材料,摘除手套后仍要洗手。
3.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规定。确保采购食品渠道合法,来源可追溯;不采购、使用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不采购、使用过期、腐败变质等食品原料。禁止采购加工野生动物,禁止在餐饮场所内圈养、宰杀活禽。
4.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加工制作,加工过程中要烧熟煮透,严禁供应生食和冷菜类等食品。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对每餐供应的每种食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克,由专人操作,并按规定作好记录。
5.规范就餐人员管理。在餐饮单位入口处要设立督导员,确保所有进入的人员都要佩戴口罩,并实行体温检测;对不戴口罩的人员,一律拒绝进入;检测中发现体温不正常的人员,要及时报告属地乡镇(街道)防控指挥部和卫生院。禁止聚餐或集中进餐,确保进店购餐顾客有序排队,且每人之间保持1.5米的间距。所有单位食堂如果要复工,应采取一次性餐盒分餐制,用餐人员取餐后单人、单桌、单独进餐,避免人员聚集。
网络订餐平台营业要求1.具备线上订餐资格。提供线上订餐服务的单位(门店)(以下简称网络订餐单位)达到防控期间实体餐饮店开门营业要求,具备网络供餐经营许可资格,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规定,依法公示经营主体资质证书、质量安全、服务承诺等应公示的信息,自觉接受辖区市场监管、卫生防疫等部门监督管理。2.规范经营行为。提供网络订餐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和网络订餐单位要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公告)等规定,严禁任何形式野生动物交易行为与服务,并签订相应承诺书。3.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提供网络订餐服务第三方平台要督促各供餐单位落实各项卫生防控要求,并严格落实平台管理人员、骑手体温测量、自身防控等要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供餐单位及时予以下架。
口罩(非医用)、洗手液等生产企业的复工要求1.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产品执行标准网上公开,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范围的产品或纳入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获得生产许可或取得相应证书。非医用口罩必须标明 “不得用于病毒防护”等警示语;普通洗手液和沐浴露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具有消毒功效的洗手液,需取得消证字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出厂销售。2.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操作能力;应建立完善的采购检验制度,保留重要原材料检验、验证记录;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进行产品出厂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企业与用户签订协议中规定的产品质量指标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或企业明示的技术指标;出厂产品质量能有效溯源。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要求1.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及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20〕7号)要求,研判复工复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好复工复产安全自查、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严防超负荷生产;对无证上岗、超期未检等重大安全隐患,坚决依法依规处理,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2.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市的商超、酒店等公共聚集区域的电梯,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对电梯的消毒要注意方法,勿对电梯按键直接喷射消毒液,应用毛巾等进行擦拭,避免造成电梯按键电路短路,使用酒精消毒时,注意做好防火措施。对暂未启用的自动扶梯要拉好警戒线,禁止人员通行;安排人员进行应急值守,一旦出现电梯故障要及时进行应急处理;鼓励电梯维保单位建立联动救援机制,确保电梯故障能得到及时处理。3.加大对企业的技术支持,对复工复产的企业申请特种设备检验要第一时间派员落实检验工作,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时告知监察部门,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药品零售药店营业要求1.鼓励符合经营条件的药品零售药店开展经营。2.药品零售药店应加强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实名登记,测量体温,要求佩戴口罩,每日不少于两次测温检查,落实晨检记录制度。3.零售药店对购进、调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应先进行消毒处理再验收登记。药店内每日不少于一次防护消毒。4.为进一步加强对发热、咳嗽病人的管理,全市所有零售药店暂停向市民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有上述症状的市民应尽快到医院就诊。5.零售药店可在经营场所大门口落实隔离措施,购药者进门时测量体温。如遇发热购药者,及时报告属地乡镇(街道)防控指挥部和卫生院。6.各零售药店不得囤货居奇、不得哄抬物价、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搭售处方药、不得夸大或变相宣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的功效。
记 者 :陈劲松 通讯员:周毅宏
编辑:辰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