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武财规[2017]725号)。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如何计算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至8级)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四)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劳务派遣用工的是计入用工单位职工人数还是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哪个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区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主动申报的用人单位安残人数。 用人单位如何申报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度已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税务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本或编制卡)原件和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上年度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或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 (五)上年度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2019.9.27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 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条件是什么?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的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是否需要进行申报? 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需要进行保障金申报。用人单位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在职职工人数”等数据,系统依据用人单位填报的“在职职工人数”和相应后台信息,选择减免类型为“其它”,且本年应纳费额=本年减免费额。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保障金征收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保障金。享受优惠政策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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