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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黄政办发[2020]14号),自4月1日起,对全市的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惠及全市26万多名困难群众。标准实施后,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533元/月调整为586元/月;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4433元/年调整为4853元/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别按照2019年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0%的比例进行调整,其中黄州区、麻城市、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龙感湖管理区由8866元/年调整为9710元/年,团风县由8866元/年调整为9280元/年,英山县由8866元/年调整为8980元/年,红安县、罗田县维持8866元/年的标准不变;全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066元/月调整为1172元/月;全市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1066元/月调整为1172元/月;全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1705元/月调整为1875元/月。
来源:黄冈市低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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