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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20-7-21 07: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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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 » 掇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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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本人在湖北创鸿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创鸿·东方美地”预购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值690031元,约定以按揭方式付款,首付款210031元,剩余480000元利用公积金货款分20年付清。合同约定2019年12月底交房。当初之所以选定在那里买房,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爱人工作变动在附近上班,好让她上班近一点,之前她一直在附近租房住。到了合同约定的2019年底交房期,对方打电话忽悠我们过去收房,过去一看,对方不仅没有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消防认可文件,里面的公共设施皆未配套到位,连最起码的绿化都未搞,同时房屋还存在墙面空鼓等质量问题,根本不具备《合同》第十条规定的交付条件,因而我们拒绝收房。一直等他竣工合格备案证6月底基本办下来,其他配套设施全部到位之后7月上旬才去收房。但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开发商闭口不谈自已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却要求我们从7月份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我们认为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此法律规定我们要求:一、开发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赔偿我们的违约损失。“合同”第十一条却规定,愈期超过100日后,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0.1的违约金。而在附件七第十九条中对消费者违约的处罚却是日万分之五!很显然,这种同是违约的处罚明显的不对等,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是他们利用自已的优势限制了购房人的主要权利,排除了自已的主要义务,该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早就废止了。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惯例最少也应在每日万分之三至五,这里只按万分之三计算就是:(首付210031元+13个月公积金还款35999.69元)*0.0003%*180天=13285.65726元。
二,因为延期半年交房,爱人为此至少要多支付半年以上的租房费,500元*6个月=3000元,这部分冤枉多开支的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强烈要求相关部门查处湖北创鸿置业有限公司这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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