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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禁渔期内,涉嫌非法捕捞、出售、购买水产品 16名被告人同堂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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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黄石市 2021-2-24 08: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通讯员 赵丽君)2月23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陈某清等16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这是开启长江“十年禁渔”以来,该院审理的涉及被告人人数最多的水产领域违法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至6月,长江禁渔期内,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等十余名被告人分别使用铁质渔船、电拖网设备、禁用渔网等捕捞工具,在黄石、鄂州、黄冈等长江水域禁渔区实施非法捕捞作业。此外,在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渔船中查获一条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胭脂鱼。上述被告人非法捕捞方式捕获的渔获物由被告人陈某清、苏某某、陈某峰收购,而后销售至黄石城区及周边县市等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陈某清等16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间进入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以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共同购买鲤鱼、鲢鱼等鱼苗种。协议内容现已履行完毕。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介绍,自2020年1月1日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以来,尽管沿线非法捕鱼乱象得到明显遏制,但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仍未停止。为确保“禁渔令”执行,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长江禁捕工作主题,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等利益链,形成“不能捕、不敢捕、不想捕”的强有力高压震慑效应。同时,秉持“绿色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实施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第三方治理等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达到生态修复和惩罚犯罪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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