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了《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从3月9日起,招标人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该《通知》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23号)和《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任务清单》(鄂营商发〔2021〕2号)文件精神印发。《通知》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所编制的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依据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最高可达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10%。这对中小企业或投标频率较高的企业来说,是一项较大的资金占用负担。《通知》发布后,已有六个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表明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预计为投标企业释放资金约811万元。 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提高投标企业资金利用率的一项重大举措,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周汉平、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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