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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发展] 《麻城市房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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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西省宜春市 2021-3-19 13: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3月9日,市政府印发了《麻城市房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我市于2014年8月5日制定了《麻城市房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2015年7月6日,省政府印发了《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因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且实际征收过程中面临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不统一,导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与新形势不相适应,因此有必要对原办法中与上位法(规章)不一致且因现实情况变化需要修订的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市住建局起草了《办法》,公开征求了意见,并组织发改、自然资源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对临时安置费、搬家费、签约奖励、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论证和制度廉洁性评估,司法部门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被征收户数由30户修改为50户;

    (二)增加了对取得合法手续且没有开工建设的地基进行补偿的规定。对取得合法手续的地基,同时具备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和规划许可证的,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记载面积为依据,在合法登记面积范围内按土地所在地区位基准地价评估给予补偿,院落面积超出登记使用权面积范围外的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补偿,未登记地基或超占面积不予补偿;

    (三)将搬迁费补偿标准由每次1500元增加至每次2000元;将临时安置费由4元/㎡/月、3元/㎡/月、2元/㎡/月增加至5元/㎡/月、4元/㎡/月、3元/㎡/月;

    (四)增加了生产、经营用房及住改非补偿规定:

1.因征收生产、经营性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是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

征收生产、经营性等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给予补偿,具体标准在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中依法明确。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项目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公告之日前已自行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6个月计算。

      2.“住改非”房屋认定、补助标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照住宅补偿或依据房屋登记的用途补偿;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15%。上述具体补偿比例按照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经营规模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征收公告之日前已自行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按其约定分配停产停业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费。

(五)提高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提高挖井摇井、坟墓搬迁人工费、沼气池补偿标准,按现行工程造价指数提高水电安装、围墙工程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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