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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 2021-4-7 15: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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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始清江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9月28日与建始县人民政府签订《建始县野三河旅游景区开发经营合同》,约定在景阳镇进行旅游开发。2009年至2010年,因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在景阳河大桥西北角修建旅游码头,码头用地选址为景阳河大桥修建过程中部分临时性占地和永久性征地。2017年8月9日,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清江旅游公司修建旅游码头占地过程存在违规问题进行了处罚,并下达了处罚决定书,清江旅游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先后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9月11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 鄂28行终150号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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