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21年7月公示的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麻城市百事有蔬果超市经营的绿豆芽、香蕉(一)抽样基本情况1.产品名称:绿豆芽,检验报告编号:2021310747,抽检日期为:2021年6月18日,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2.产品名称:香蕉,检验报告编号:2021310754,抽检日期为:2021年6月18日,不合格项目:吡虫啉。(二)核查处置情况麻城市百事有蔬果超市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麻城市百事有蔬果超市立案并予以处罚。 (三)风险控制 麻城市百事有蔬果超市履行索证索票查验义务,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 (四)整改情况 麻城市百事有蔬果超市组织从业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严格履行索证索票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 二、麻城市守信果蔬超市销售的豆芽 (一)抽样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豆芽,检验报告编号:2021310776,抽检日期为:2021年6月18日,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麻城市守信果蔬超市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麻城市守信果蔬超市立案并予以处罚。 (三)风险控制 麻城市守信果蔬超市履行索证索票查验义务,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 (四)整改情况 麻城市守信果蔬超市组织从业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严格履行索证索票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 三、麻城市水果鲜生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检验报告编号:2021310506,抽检日期为:2021年7月12日,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水果鲜生水果店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水果鲜生水果店立案并予以处罚。 (三)风险控制 水果鲜生水果店履行索证索票查验义务,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 (四)整改情况 水果鲜生水果店组织从业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严格履行索证索票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 四、麻城市天农果蔬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检验报告编号:2021310265,抽检日期为:2021年6月16日,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麻城市天农果蔬店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水果鲜生水果店立案并予以处罚。 (三)风险控制 麻城市天农果蔬店履行索证索票查验义务,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 (四)整改情况 麻城市天农果蔬店组织从业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严格履行索证索票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 五、麻城市香农果蔬副食商行销售的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检验报告编号:2021310117,抽检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麻城市香农果蔬副食商行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麻城市香农果蔬副食商行立案并予以处罚。 (三)风险控制 麻城市香农果蔬副食商行履行索证索票查验义务,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 (四)整改情况 麻城市香农果蔬副食商行组织从业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严格履行索证索票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 六、麻城市张和平蔬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检验报告编号:2021310486,抽检日期为:2021年7月12日,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麻城市张和平蔬果店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麻城市张和平蔬果店立案并予以处罚。 (三)风险控制 麻城市张和平蔬果店商行履行索证索票查验义务,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 (四)整改情况 麻城市张和平蔬果店组织从业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严格履行索证索票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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