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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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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落地,更好满足我市参保患者特别是重症患者的合理用药需求,从11月20日起,我市在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目录中选择了118种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原特殊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另有谈判药品目录外且前期已纳入医保乙类药品管理的利妥昔单抗等12种药品参照“双通道”管理。
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医保乙类管理,不再另设先行自付比例。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乙类药品报销政策自付10%后,再按我市现行住院医保政策予以报销;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或定点药店购买“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起付线,按乙类药品报销政策自付10%后,余下费用城镇职工按80%报销,城乡居民按65%报销(参照“双通道”管理的利妥昔单抗等12种药品按原报销比例70%不变)。
该政策实施后,参保患者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购买或使用“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只用支付个人负担的部分费用,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实际报销比例较过去分别提高了11.2%和18%,将有力地减轻我市重症患者医药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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