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海峰 通讯员 吴丽芬)彩礼是中国民间婚嫁习俗之一,因彩礼对簿公堂的事情屡见不鲜。近日,大冶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女方返还男方部分彩礼3万余元。 2022年1月,朱先生与陈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一个月后,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闪婚”,导致婚后生活矛盾重重,时常因鸡毛蒜皮小事而大动干戈,两人共同生活仅1个多月便分开。 婚后3个月,朱先生以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陈某退还彩礼8万余元。陈女士则认为彩礼系朱某自愿赠与,不应退还。朱先生诉称,婚前给了被告彩礼8万余元,因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困难,现其母亲身患疾病缺钱治疗,被告陈女士应退还彩礼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表示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予以准许。关于彩礼,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原告给付彩礼后,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现其要求被告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返还金额,结合本案原、被告共同生活等实际情况,酌定为3万余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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