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客户正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宜,现将国家有关法规公布于后,便于大家参考 从1996年10月8 日起执行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公布的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 元者按1元收取。 有人说,市供电局收的违约金起步价是2元,如果属实,这是非法的霸王条款,可以依法检举、控告和抵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