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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变为单位的“吃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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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1-8-4 19: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喜剧的过程
   八月三日下午—点四十一分,网友头顶一片天注册成功。下午五点二十五分发帖,对市供电局收取滞纳金不开正式发票提出质疑,帖子发表后不到三分钟,立刻得到一些网友的支持。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楼主于晚八点十四分却将帖子删除了,并且将题目改为888,是何原因,并未说明,随后,有网友跟帖询问楼主是咋回事,我于八点二十分回帖猜测:“莫非电霸发话,楼主害怕?”果不其然,楼主于晚十点半回帖:“对不起了,各位兄弟姐妹,他们局里有个我兄弟说话了,我删贴怕影响他们前途,并不代表怕他们,请你们理解,再次感谢各位”,楼主在发主题帖不到六小时就删帖,这一发一删,一个喜剧情节,楼主天真可爱的言行令人啼笑皆非,然而却暴露了市供电局在这个问题上做贼心虚的丑态。
                     一个非法的举措
   滞纳金究竟属于什么收费,该不该开具正式发票?  

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与收取价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开具发票的时间也一致,一般一起开具发票。有些情况下,价外费用是在开具发票之后发生的,应在收取时补开发票。  
这就说明滞纳金仍属国家纳税的金额,属国家所有,纳税人缴滞纳金而市供电不开具正式发票是非法的,是为了逃避税收,鲸吞国家资金。因不开具发票,单位正式帐面上,是无法查帐的。
至于这滞纳金的去向,我想网友们心中都很清楚,我不再累述,只用一句话概括:属国家的滞纳金变为单位的“吃拿金”!
                  一个梦呓的建议
对市供电局非法牟取纳税人的滞纳金,只有税务部门可进行彻查,但在丹江官场“庸、懒、散、疲、推”存在的情况下,市税务局能彻查吗,敢彻查吗,能大胆地把彻查结果在网上公布吗?答案是否定的,因此这个建议只能是梦呓。
这是无数纳税人的悲哀和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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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武当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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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1-8-8 14: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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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1-8-8 14: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我去交电费了
上月欠14元
不过没有要滞纳金
我想和你一起,经过喧嚣人群,穿越繁华寂寞。清晨,在阳光中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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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水王勋章东湖服务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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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襄阳市 2011-8-8 15: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电费不存在滞纳金问题,先往卡上预存,后消费,远程抄表,电脑采集数据。
年前500元买的870度电现在还在用,电用完了,咔嚓,停电,到下班时间或节假日买不到电,用电卡重新刷一下,里面还有20度电可供用,怪人性的。
东湖社区<襄阳论坛>欢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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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1-8-8 15: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乌鸦 发表于 2011-8-8 15:36
我的电费不存在滞纳金问题,先往卡上预存,后消费,远程抄表,电脑采集数据。
年前500元买的870度电现在还 ...

此帖刚发尚未出世,就被扼杀在垃圾箱里,不知道哪个敏感词触痛了社区管理的神经,今天又再生了,谢谢给了此帖笫二次生命的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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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1-8-8 22: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真话不该被和谐
仙山琼阁武当山  蓝天碧水丹江口欢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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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1-8-9 01: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水都论坛晚上并不能回帖,就先在这里回楼主。首先应该肯定的一点是,收你电费的工作人员绝对没有贪污行为,仔细看收据和发票,你就会发现,那只是那张收费发票的正反两面,要苛责的话,只能说这张收费发票不规范;其次,所谓的滞纳金也就是违约金,也只是针对拖欠电费这种行为,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楼主可能不知道拖欠电费对于供电收费人员和单位的意义,实际就是他们的饭碗,不能按时回收电费,他们随时可能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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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1-8-9 08: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市抵腐 发表于 2011-8-8 15:53
此帖刚发尚未出世,就被扼杀在垃圾箱里,不知道哪个敏感词触痛了社区管理的神经,今天又再生了,谢谢给了 ...

这个帖子在东湖也被删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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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1-8-9 11: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redcary 发表于 2011-8-9 01:50
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水都论坛晚上并不能回帖,就先在这里回楼主。首先应该肯定的一点是,收你电费的工作人 ...

1、手写白条不能代替发票,而且违背财经制度;   2、此发票系客户保存的交款凭证,单位尚有存根,手写部分系临时所为,根本未输入电脑系统(也无法输入),因此原发票存根面上并无此10元的滞纳金记载,即供电局收费账面上并无此10元款,这就为收银员贪污此款或交单位小金库创造条件;
   3、正如网友518所说:凡是不能给付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收据或税务部门统一制作的发票的,凡是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的,都是“小金库”,都是“吃拿金”。
  4、又如网友四大皆空所说;
作为企业的电力公司是无权收取滞纳金的,滞纳金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有权收取。企业只能收违约金,电信公司以前也收取滞纳金后来被人告诉法庭后改成违约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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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1-8-9 11: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帮助客户正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宜,现将国家有关法规公布于后,便于大家参考
   从1996年10月8 日起执行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公布的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 元者按1元收取。
  有人说,市供电局收的违约金起步价是2元,如果属实,这是非法的霸王条款,可以依法检举、控告和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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