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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浅谈论坛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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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发表于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2011-10-13 17: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论坛侵权概念
论坛侵权行为,实则是一种网络侵权行为。网络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互联网络,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的行为。

二、相关侵权主体
发贴者、论坛提供商。

三、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2、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4、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步骤:(1)保存好证据,拷贝网上对当事人攻击诋毁的图片或者网页(最好是一段时间内的,拷贝同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 (2)提供侵权者的真实资料,法院不受理网络名字,被侵权者可提供证据申请当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查出此人。 (3)掌握一段时间的证据后,向公安机关出示证据查出此人,并到侵权者住所处法院起诉.。(4)说明一下:被侵权者在两年内都有对侵权者提出上诉的权利。

四、侵权的责任承担。
依照这些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依法受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在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知识:公民依法享有的名誉权与公民依法受保护的姓名权密切相连,名誉侵权的同时,势必伴随着公民姓名权的被侵犯。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构成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自然是具有很明确的指向,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而作出的侵权行为,这就需要侵权者首先要指明被侵权人的姓名,而这一行为,正是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了对公民法人姓名权的侵犯,而随后而来的是给公民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
    除此之外,网络侵权还包含着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于互联网计算机系统的强大功能,上传照片图像异常便捷,通常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肖像权纠纷也同样出现在了网络上,成为网络侵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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