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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岳论谈] 越权卖房,儿子告老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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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水王勋章东湖服务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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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襄阳市 2011-10-20 11: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10月13日下午,两家反目成仇的亲戚经人民法院的耐心疏导,和解解除了一份无效房屋买卖协议,相互返还了购房款和房屋,握手言和。受案仅三天就消除了一场一触即发的民事矛盾,这是市人民法院围绕南水北调移民内安工作大局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又一典型事例。外出务工的孪生兄弟明大与明二系被告汤某的儿子,加上父亲老明一家四人均系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2011年内安移民。2011年7月,被告汤某以户主身份与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签订了《丹江口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市内集中安置补偿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根据库区农村移民市内集中安置补偿的相关规定,补偿给被告汤某、原告明大、明二和其父亲老明等四人移民房屋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共计72237.75元;由丹赵路办事处在办事处所辖计家沟村同心移民新村为明家四人补偿安置一套住房(其中住房面积120平方米,一个车库面积40平方米)。2011年9月10日,移民安置房建成后,被告吴某认为自己早已从被告汤某夫妇手中购买了该移民安置房和车库,既向丹赵路办事处补交了5425.25元的房屋差价款,更换了该住房、车库门锁钥匙,掌握了上述房屋和车库的用益权至今。原告明大、明二从外地打工回来后,方知其父母早在2010年10月17日已签订协议将上述房屋和车库以78160.00元出售给吴某。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赔偿另一方违约金5万元。原告明大、明二认为,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补偿安置房产应属全家成员共同共有财产,其父母未征得二原告同意,擅自出售全家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违反《物权法》第97条“关于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法律规定,遂于2011年10月9日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被告汤某与吴某2010年11月18日 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无效。
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房屋出售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方法,具备法律效力,其约定数额过高,法院应当依法调整。为此案件承办人员从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移民内安工作顺利进行的大局出发,向三方当事人宣讲法律,做好有效疏导,最终促成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兑现。被告汤某与被告吴某于2010年11月18日 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无效,予以解除;双方因此协议取得的财产相互返还;被告汤某补偿被告吴某资金占用利息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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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1-10-20 21: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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