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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随州南郊特大连环醉驾逃逸交通事故骆帮军仅仅判了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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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1-22 21: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TMD河蟹 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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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1-2 00: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1月22日(腊月十九),一个寒冷的冬天,时近年关。18点55分,湖北省随州市曾都水利局总工程师骆帮军(男,1973年10月出生,曾都区水利局党组成员,本科学历)酒后驾驶鄂S08181北京现代轿车由安居镇方向往随州市市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南郊变电站门前(力神汽车旁)既没有打开大灯,也没鸣笛,将同向行走的行人艾某(女 39岁)、张某(女50岁)、王某(女 46岁)、陈某(女 44岁)撞飞后没做任何停留即驾车往随州市区方向(自西往东)方向逃逸,18点56分大约跑了3里路当逃逸至南郊顺泰仓储门前又将行人邓某(女 60岁)撞倒后再次仓皇逃逸。艾某被撞飞30多米送往随州市中心医院因全身伤势极其严重抢救无效当晚死亡,王某、邓某病情危重,送往随州市中心医院ICU重症病室,张某、陈某伤势较轻,也在医院救治。
接到报警后,随州市交警四大队迅速查缉,当晚11点多陈某(女)来到四大队承认车祸系她驾车所为,肇事车牌号为鄂S08181(见图片),系随州市水利局单位车辆。车内吐得满车狼籍,经查此车2010年共31次交通违法纪录。交警经过讯问觉得事有蹊跷,遂来到陈某家中,一男子酒吐在警察身上,酒气满屋,这人就是真正的肇事者骆帮军,陈某的丈夫,其被缉拿归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骆帮军负此事故全部责任,5名受害者无责任。骆帮军后由曾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1.24号上午死者家属及重伤家属来到随州市曾都水利局向肇事者骆帮军讨还血债,现场多达几十人,群情激愤。(有图为证,见图片)。
王某邓某因为伤势严重,先后转院武汉协和神经外科16楼治疗。1.30日王某因为头部伤势过重医生放弃抢救被送回随州中心医院,当天逝去。
经调解,在开庭前民事赔偿完毕。
9.16日从亡者家属得知,此案件已经在曾都区法院采取不公开审理此案,还没有最后宣判。这么重大的公诉案件开庭连亡者家属都没有通知一下是不是太过分?为什么不能公开审理?亡者家属到法院问询案件情况才知道此事,法院庭长说你们已签协议就不必再理会这事啦,与你们没有关系啦。按照这样的逻辑是不是该判骆帮军无罪释放或者轻描淡写?这么大的在当地影响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理应公审。
10.26受害者家属再一次去曾都区法院刑一庭才知道,骆帮军仅仅判了4年。2死3伤啊。认为判的畸轻。悲哀愤怒。法院判了十多天还在隐瞒判决结果,什么通知都没有,拖过检察院的抗诉期。死者家属先后到曾都区法院与曾都区法院都没有看见判决书,检察院的说既然你们已经民事部分签字啦以后的事与你们无关,判决书就不用看啦。直到今天判决书依然没有看见。暗箱操作,无法无天。
骆帮军你赢了,曾都区法院你赢了,曾都区检察院你也赢了。你们都是大赢家。
输的永远是受害者、草民。有钱有权的不一样啊。
此事在随州的本地论坛一发帖,网友议论纷纷,一位知情网友爆料:“据我所知,这个案子的判决还是比较慎重的。骆帮军定的是两个罪,最初造成两死两伤的行为是交通肇事(逃逸)罪,判的是三年。骆帮军逃逸途中又造成一人轻伤,定的是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的也是三年,然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事故发生后,骆帮军的家属已经对所有的被害人或者家属进行了充分赔偿,所有被害人或者家属都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要求对骆帮军从轻处罚。目前,骆帮军还被关押着。另外,骆帮军的老婆因为替骆帮军顶罪,因为涉嫌包庇罪,也受到司法机关的法律追究。”暂且认为说得就是判决书的内容吧。不过逃逸途中又造成一人轻伤这个事情是占不住脚的,实际是重伤,受害者昏迷5天才苏醒。
从轻可以,问题是为什么判的如此畸轻,减刑减没了,这其中有没有什么潜规则在里面?
这个案子的重点在于:逃逸致人死亡(艾某在中心医院,王某在武汉协和),逃逸2次(逃逸了3里路撞倒邓某致重伤又逃逸) ,醉驾,其老婆冒名顶罪。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跑途中连续多次撞死撞伤多人的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或与交通肇事罪并罚。行为人在逃跑过程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由于行为人因肇事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主观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因此不应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7年《刑法》新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如果是肇事后,人还没有死,逃逸后,造成受伤的人没有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的就要判处7年-15年有期徒刑。怎么会最初造成两死两伤的行为是交通肇事(逃逸)罪,判的是三年呢?
有罪必罚、一罪一罚作为一项刑法原则被广泛承认。遵循这一原则,就必须数罪并罚。3+3=6年又搞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是不是太离谱?
法制社会需要公平公正,中国大陆目前还是人治,法律成了橡皮泥!司法腐败祸国殃民 !
无论什么时候,正义总能战胜邪恶,谎言掩盖不了事实
要尽自己的力量讨个说法,虽然这有点自不量力蚍蜉撼树,但是无怨无悔
死很容易,但是站着死才是真的汉子。活着也很容易,余生不宁。
人终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
死不瞑目啊。
      最后一句司机们: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曾都区水利局总工程师骆帮军.JPG
曾都区法院的国徽.jpg
肇事车4鄂S08181.jpg
肇事车1鄂S08181.jpg
肇事车2鄂S08181.jpg
肇事车3鄂S08181.jpg
1.24日6曾都区水利局里愤怒的受害者.jpg
1.24日1曾都区水利局里愤怒的受害者.jpg
1.24日2曾都区水利局里愤怒的受害者.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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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2011-11-2 10:3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钱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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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1-2 18:3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为了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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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1-11-7 00: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随州的公检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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