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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城管队员的参公务身份为什么得不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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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1-5 07:5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鄂州市公务员管理局的陈正军局长,2008年2月27日,鄂州编办下文:鄂州市规划支队划归市城管局管理,其根据是《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明确规定规划监察是城市管理的五大职能之一,作为市城管局的二级单位予以归并。2008年4月14日,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批准规划支队30名城管队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同时也批准了华容区城管规划大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湖北省公务员管理处、鄂州市人事局分明知道规划执法支队依法归并到了鄂州市城管局,并且是二级单位,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权,归并时间在前,审批参公在后,为什么与他们同一天通过法定程序招考进城管局的89名城管队员的参公身份却得不到落实?况且华容区城管规划大队的参公身份也得到了审批,湖北省公务员管理局、鄂州市公务员管理局都有备案存档,一查便知。

说实在话,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后,鄂州市人民政府、鄂州市编办、鄂州市人事局、鄂州市纪委、鄂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鄂州市城管局从理顺城管体制的角度出发,于1997年和2004年分两次面向全社会通过法定程序公开招考录用了127名城管队员,他们都通过了公务员培训,湖北省人事厅颁发了公务员证和公务员培训证,他们是依法参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鄂州市行政执法编制,由鄂州市财政局全额拨款,到人到编。只不过2006年1月1日全国人大颁布实施国家《公务员法》之后,根据《公务员法》106条的规定,原有的参公单位都要报湖北省公务员管理局审核备案予以确认而已,不知鄂州市城管局是如何操作的?

令人愤慨的是鄂州市公务员管理局却将一些没有公共管理职能、没有行政执法主体的单位都报送到湖北省公务员管理局予以审批落实参公,这些单位的人员当初都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公开招考,不知何故都过渡为公务员?很明显,鄂州市公务员管理局内部的腐败分子们徇私枉法、倒行逆施,干了一些掩耳盗铃的苟且之事,无异于皇帝的新装,是见不得阳光的。

请问鄂州市公务员管理局的陈正军局长,华容区规划城管监察大队能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鄂州市的二级单位城管规划监察支队能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鄂州市城管监察支队为什么不能?外省市我们就不比了,他们10年前就落实了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陈局长是否在忽悠我们?是否行政不作为?

每看到市委领导带着一批法盲干部到江苏的宜春、湖南的株州和长沙等地考察学习城市管理经验,为什么就不学一学别人的城市管理体制和城管执法体制呢?为什么不履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行政决定呢?为什么不依法设置城管行政执法局、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呢?为什么不依法界定城管职能、依法硧定城管职责、依法核定城管编制呢?典型的惰政、行政不作为啊!

也许他们学会了走马观花、学会了如何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学会了如何摆谱、学会了逢迎拍马、学会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学会了对上多弯腰,对下能摆谱,见人一脸笑,背后捅刀子。
学会了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
学会了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学会了上级压下级、层层加砝、马到成功;学会了下级骗上级、层层掺水、水到渠成。

   呜呼!就等着政息人亡吧!反正不用庸官担责。

    目前,上路执法的都是鄂州市城管局聘用的协管员,着制服并驾驶无牌照的城管执法车辆,正式城管队员都靠边站了,没有了执法权。可能是执法时好操作些,可以搞点小腐败。有的城管执法车辆是协管员自己买的,每天由街办支付200元的租车费。
买一部破车,喷城管执法车几个字,无牌照无证,每天由街办支付200元的租车费,然后,协管员们便上路执法了。这是鄂州特色啊!
也许有人在导演这一切!!!
什么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都被庸官们置之脑后。
令人痛心疾首啊!他们的丑行让全体城管队员蒙羞,让大部分好同志买单。

   但是,法律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普遍的约束性和强制性,是人民制定的,是服务人民的,是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是为大多数人服务的,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将共产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立法程序化为国家意志和全民共识。大多数人赞同的法律就是良法,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必然会限制违法人员的活动空间,剥夺他们的非法利益。否则,违法者得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受害,全社会买单的现象将愈演愈烈。

   当然,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必须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公平执法;必须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一部分违法人员的非法利益受损,他们肯定觉得法律制度不好,当然要无理取闹了,见怪不怪啊!

   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性单位执法,是行政机关的委托或法律法规的授权,是行政机关的炮灰而已。事业性单位马上面临改革,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性单位转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否则,另当别论。

   好多事业性单位是行政机关的委托或法律法规的授权执法,随着《行政强制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这一执法模式将休矣!原因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法律对利益关系的调整、对权利义务的配置,不能脱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脱离实际的法律规范只能是阻碍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但是,鄂州市城管队员被鄂州公务员管理局忽悠了,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编制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管部门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的行政决定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性单位,其机构依法设置、职能依法界定、职责依法硧定、编制依法核定;法律法规的援权情况是上位法和部门法作支撑,有明确的规定和授权;人员编制有编办的文件规定;财政保障情况是全额财政拨款单位;所以,城管部门必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依法履行公职。比如:卫生监督部门、文化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渔政执法部门、环保执法部门、土地执法部门、矿产安全执法部门......等都要纳入参公管理,这里不一一列举。

   《公务员法》第106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性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行政决定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性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只有依法参公,城管人员执法才有法律保障、政治保障、经济保障。
【附网友点评】


1、据黄石市的城管同行介绍,如果需要落实城管队员的参公身份,必须通过黄石市公务员管理局里面内手人出面到湖北省公务员管理局公关,送点红包或礼物之类的东西,还要看他们高兴不?满意不?招呼好了才审批。不给好处不审批,给了好处乱作为,即使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规定,他们也不按法定程序办,将人民赋予的审批权力拿来换取好处。我以人格担保,以上所说属实,可以接受纪委、监察、检察院等部门的调查。

2、城管队员的参公身份至今得不到省公务员管理局的认可,而周边的武汉、黄石、咸宁等城市的城管队员参公身份早已经落实到位,市城管局的二级单位规划支队30名城管队员2008年就已经落实参公身份,而与他们同一天通过法定程序公开招考进来的89名城管队员却得不到落实,就连华容区城管队员的参公身份都落实了。中央到地方已经连续下了23次文,并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请问市城管局在干什么?市公务员管理局在干什么?是否倒行逆施、徇私枉法、行政不作为?



3、武汉、黄石、咸宁的城管队员都落实了参公身份,鄂州市是武汉“1十8”城市圈中的核心城市,并且是两型社会建设改革配套试验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先行区、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试验区。然而,城管体制改革为什么如此的滞后呢?


4、2006年《公务员法》未出台之前的1997年至2004年,鄂州市人事局、组织部、纪委、城管局等部门依据《公务员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考了127名城管队员,符合法定程序当时就是参公管理,参加了公务员培训,省人事厅颁发了公务员证,当初参公的权限在鄂州市人事局,只不过《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之后,要求各地市州的参公人员履行报批手续而已。
令人诟病的是很多不具备执法主体,没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性的单位都纳入了参公管理,大部分人员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公开招考,直接过渡罢了。

5、1993年8月14日就有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不过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已。20世纪九十年代大部分国家干部都过渡为国家公务员,2006年,国家《公务员法》正式颁布实施。
  
6、城管队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符合法定程序,是《公务员法》106条、《行政处罚法》、国法【2002】17号文、《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鄂政发【2007】22号文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有行政执法资格必须依法确定执法身份,依法行政、执法为民。

7、如果你一辈子就消耗在城管这个单位,是不是需要法律保障、政治保障、经济保障,特别是退休后的社会保障?青春献了党,老来没人养,怎么办?如果不是公务员身份,就没有行政执法资格,如何依法履行公职?
如今,好多职能部门将行政执法权外包给协管员、临时工们来执法,人为制造了许多社会矛盾,带来很多社会乱象,这是违反《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8、如今在社会上作恶的大部分为协管员,甘当炮灰,为职能部门脸上抹黑,皆为利益驱使,也许有人在导演这一切。


9、我是不是公务员并不重要,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理自在人心,正义必然战胜邪恶!扬正气,促和谐。

10、鄂州市城管局和城管监察支队是同一个单位,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而已,2004年,鄂州市编办就已经下文:依法设置城管机构、城管职能依法界定、城管职责依法硧定、城管编制依法核定,明确了城管部门的性质、地位、职能、职责、内设机构、执法流程、人员编制、基本工作制度、法律责仼等。
   11、事业性单位是受委托执法,是行政机关的委托或法律法规的授权,是行政机关的炮灰而已。事业性单位马上面临改革,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性单位转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否则,另当别论。
好多事业性单位是行政机关的委托或法律法规的授权执法,随着《行政强制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这一执法模式将休矣!原因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法律对利益关系的调整、对权利义务的配置,不能脱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脱离实际的法律规范只能是阻碍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具有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来实施,而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我们就等着改革吧!

【13】、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和客观规律的统一;
3、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4、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和公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5、具有普遍的约束性和强制性。


【14】、温总理诗作《仰望星空》
  
    我仰望星空,
  
    它是那样寥廓而深邃;
  
    那无穷的真理,
  
    让我苦苦地求索、追随。
  
    
  
    我仰望星空,
  
    它是那样庄严而圣洁;
  
    那凛然的正义,
  
    让我充满热爱、感到敬畏。
  
    
  
    我仰望星空,
  
    它是那样自由而宁静;
  
    那博大的胸怀,
  
    让我的心灵栖息、依偎。
  
    
  
    我仰望星空,
  
    它是那样壮丽而光辉;
  
    那永恒的炽热,
  
    让我心中燃起希望的烈焰、响起春雷。
  ===========================================
  让我们一起仰望星空 ,望出真相、望出正义。


【15】你老婆被卫生监督局、公务员管理局忽悠了,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编制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老婆的单位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的行政决定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性单位,其机构依法设置、职能依法界定、职责依法硧定、编制依法核定;法律法规的援权情况是上位法和部门法作支撑,有明确的规定和授权;人员编制有编办的文件规定;财政保障情况是全额财政拨款单位;所以,你老婆的单位必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依法履行公职。比如:卫生监督部门、文化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渔政执法部门、环保执法部门、土地执法部门、矿产安全执法部门......等都要纳入参公管理,这里不一一列举。希望你加强学习,不要贻笑大方。

【16】,《公务员法》第106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性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行政决定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性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快去告诉你老婆,不要被卫生监督局和公务员管理局忽悠了,快去接受参公吧!有法律保障、有政治保障、有经济保障。

【17】老蒋有句话,查,亡~党,不查,亡~~国

【18】
政府、市场、公民社会是离不开正义的,关注正义等于关注自己,关注社会等于关注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为社会是国家的缩影,是公民释放民意的风向标和晴雨表。社会和谐需要正义,科学发展呼唤正义。


【19】再一次告诫腐败分子们,城市如果没有城管,这个城市是不可想象的,城市的秩序一乱,就会影响市民的生活和社会稳定。你们不会希望垃圾堵住你们的大门吧!不希望违章占道经营影响你们出行吧?不希望违法建设侵犯你们的相邻权或采光权,甚至倒塌捂死你们吧!你们搞职业歧视,无视城管队员和环卫工人的存在,你们的良心和党性何在?人无贵贱之分,只是分工不同,你们知道吗?
春秋时期,我们的祖先尚有“不虚美、不隐恶”的美德,而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却出现了大量惟利是图、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违法乱纪、颠倒黑白、徇私枉法的恶徒呢?----------------

【20】法律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普遍的约束性和强制性,是人民制定的,是服务人民的,是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是为大多数人服务的,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将共产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立法程序化为国家意志和全民共识。大多数人赞同的法律就是良法,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必然会限制违法人员的活动空间,剥夺他们的非法利益。否则,违法者得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受害,全社会买单的现象将愈演愈烈。
当然,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必须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公平执法;必须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一部分违法人员的非法利益受损,他们肯定觉得法律制度不好,当然要无理取闹了,见怪不怪啊!
【21】
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性单位执法,是行政机关的委托或法律法规的授权,是行政机关的炮灰而已。事业性单位马上面临改革,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性单位转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否则,另当别论。
好多事业性单位是行政机关的委托或法律法规的授权执法,随着《行政强制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这一执法模式将休矣!原因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法律对利益关系的调整、对权利义务的配置,不能脱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脱离实际的法律规范只能是阻碍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2】
不要以偏慨全,大部分城管队员是好的。目前,上路执法的都是鄂州市城管局聘用的协管员,着制服并驾驶无牌照的城管执法车辆,正式城管队员都靠边站了,没有了执法权。可能是执法时好操作些,可以搞点小腐败。有的城管执法车辆是协管员自己买的,每天由街办支付200元的租车费。
买一部破车,喷城管执法车几个字,无牌照无证,每天由街办支付200元的租车费,然后,协管员们便上路执法了。这是鄂州特色啊!
也许有人在导演这一切!!!
什么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都被庸官们置之脑后。
令人痛心疾首啊!他们的丑行让全体城管队员蒙羞,让大部分好同志买单。

【23】没有办法啊!历史的潮流不可阻挡,国家要依法设置城管机构,并且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你说怎么办?还要你纳税供养着,你能抗拒否?因为行政征收税金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你去吐血?不好意思,鄂州城管队员的执法身份马上就要依法落实了,不以你的个人意志为转移。毕竟是依法履行公职啊!责、权、利相统一。你们这三个奴才就是放再多的厥词都没有用,洗洗睡吧!

【24】没有办法啊!人要对得起良心,很多人做了好事是默默无闻的,不会说出来的。人在做,天在看。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的身份想不落实都不行,不以个别腐败分子的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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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1-5 09: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办法啊!从中央到地方已经没有什么规则和秩序了,庸官们只知道贪,只知道追逐利益和金钱,谁也不愿主持公平正义。
政治生活中已经没有什么真相了,徇私枉法、倒行逆施、颠倒黑白、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违法乱纪已经成为常态。一切以金钱和官位马首是瞻,将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置之脑后,大搞权力寻租、金钱交易。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民族的尊严,民生的保障和改善,法律的公平公正,老百姓的生存、生活和生计、衣食住行、生老病死,他们是不屑一顾的。因此,才有了长江大学的教授们在湖北省荆州市政府门前跪地表达诉求的悲哀了,因为职能部门谁也不愿担责,谁也不愿主持正义,他们只关心金钱、美女、车子、房子、官位。
为什么法律至上、法律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的法制精神成为空谈?
谁能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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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1-5 09: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叶知秋。笔者认为陈正军局长治下的鄂州市公务员管理局十分混乱,需要依法治庸问责,帮助其提高执行力和执政能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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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省泰州市 2011-11-5 14: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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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1-6 08: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之后,我国大部分省市依据国发〔2004〕10号文——《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办发〔2002〕17号文——《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中央编办〔2003〕4号文、《行政编制法》、《地方组织法》、《公务员法》、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的规定,落实了城管的体制和机制,将城管队员纳入行政编制,落实了公务员身份,依法履行公职,实现职权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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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1-6 08: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陈正军局长说:“天门城管打死人,省委一位领导打招呼,暂时对城管队员的公务员身份不予审批”。

  真是笑话,天门事件不过是一个“个案”而已,并非普遍现象。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中国是需要人治,还是需要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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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1-6 08: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性单位,鄂州市城管局〔城管支队〕为什么就不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呢?

  让人不懂,革命老区促进会不过是国家民政部审批的基层群众社团组织,并不具备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也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的授权,更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是一批离退休老干部发挥余热的联合会,难道他们是公务员返聘?是公务员重新投胎?拿双份工资?而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却予以确认为公务员管理单位,这是为什么?是公务员管理处不懂法?还是徇私枉法呢?

  另外,城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城市供销合作社、城市国库收付中心、城市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城市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处、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企业调查队、城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后勤管理局等单位有哪一部法律法规授权他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据《公务员法》106条、中发〔2006〕9号文、组通字〔2006〕27号文、中央编办编综函〔2009〕109号文的规定,对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局不予审批其参照管理。难道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不心知肚明?

  是什么原因使他们无耻到这种地步?他们为什么要倒行逆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令呢?他们为什么那么牛?

  可以明确一点的是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内部的一些腐败分子,吃中国纳税人的饭,却干着日本人的勾当。他们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行政决定而不顾,倒行逆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结党营私、颠倒黑白,使政令得不到畅通,人民赋予的公权力未能在阳光下运行。其带来的结果是好的体制和机制未能贯彻落实,影响社会秩序、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的稳定,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及我国政权的稳定。体制和机制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制经济,经济是离不开政治体制和机制的,好的体制和机制促进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不需要日本人教和养,却干着结党营私,违反国家政令的事情,使好的体制和机制未能贯彻落实,危害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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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1-6 08: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鄂州编字〔2005〕62号文的规定:“鄂州市城管局〔城管支队〕是正县级的行政执法单位,核定编制103名,实有人数97人,经费来源为全额财政拨款。其职能是拥有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法律法规的授权情况是:《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城建监察规定》、《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17号文、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2003〕4号文、鄂政办发〔2007〕22号文、鄂政发〔2004〕54号文、国办发〔2008〕74号文等明确授权城管部门是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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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1-6 08: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性单位,鄂州市城管局〔城管支队〕为什么就不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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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1-6 08: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让人不懂,革命老区促进会不过是国家民政部审批的基层群众社团组织,并不具备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也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的授权,更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是一批离退休老干部发挥余热的联合会,难道他们是公务员返聘?是公务员重新投胎?拿双份工资?而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却予以确认为公务员管理单位,这是为什么?是公务员管理处不懂法?还是徇私枉法呢?

  另外,城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城市供销合作社、城市国库收付中心、城市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城市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处、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企业调查队、城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后勤管理局等单位有哪一部法律法规授权他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据《公务员法》106条、中发〔2006〕9号文、组通字〔2006〕27号文、中央编办编综函〔2009〕109号文的规定,对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局不予审批其参照管理。难道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不心知肚明?

  是什么原因使他们无耻到这种地步?他们为什么要倒行逆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令呢?他们为什么那么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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