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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1-12 1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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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性单位,鄂州市城管局〔城管支队〕为什么就不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呢?
让人不懂,革命老区促进会不过是国家民政部审批的基层群众社团组织,并不具备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也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的授权,更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是一批离退休老干部发挥余热的联合会,难道他们是公务员返聘?是公务员重新投胎?拿双份工资?而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却予以确认为公务员管理单位,这是为什么?是公务员管理处不懂法?还是徇私枉法呢?
另外,城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城市供销合作社、城市国库收付中心、城市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城市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处、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企业调查队、城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后勤管理局等单位有哪一部法律法规授权他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据《公务员法》106条、中发〔2006〕9号文、组通字〔2006〕27号文、中央编办编综函〔2009〕109号文的规定,对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局不予审批其参照管理。难道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不心知肚明?
是什么原因使他们无耻到这种地步?他们为什么要倒行逆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令呢?他们为什么那么牛?
文章来自:【荆楚网-东湖社区】http://bbs.cnhubei.com,本文地址:http://bbs.cnhubei.com/thread-2446876-11-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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