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爱市抵腐 于 2011-11-9 21:11 编辑
选民投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大事件,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一丝不苟,不折不扣,严肃认真地进行,但是这次我市前不久进行的新一届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少方面违背了《选举法》。 1、《选举法》第四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然而,在一些选区中,有选民以代人投票(又不向发放选举票的工作人员出示代投人的选民证或身份证)为名,多领选票,甚至有个网友发帖称:他一次就领了20多张选票,这就为拉票、贿票创造了条件; 2、《选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而这次在我市有些选区根本就不验证选民证,见人头就发,如同发传单—样,这就让多领选票的选民钻了空子; 3、《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但是这次代表候选人既未与选民见面,也没有较详尽的文字介绍,使大部分选民在对代表候选人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只能凭感觉进行投票,这样选出来的代表能代表人民吗? 4《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而这次选举,不少选区的监票、计票人员是在选举前由大会主持人宣布,由选民鼓掌通过,这无疑是对选民权力的剥夺; 5、《选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然而我市并未设置流动投票站,使许多据有选民证的公民因不知投票处所或行动不便,从而失去投票权。 这次新一届市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是在新市委书记上任之后进行的,这不得不使人感到万分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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