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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襄阳美女 于 2011-11-23 11:29 编辑
“较大的市”审批即将重启,襄阳已准备好待批
所谓“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指的是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律与规章的城市,其核心就是“地方法规立法权”。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修订通过《地方组织法》,首次对“较大的市”有了初步的定义。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则沿袭了《地方组织法》关于“较大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
已有16年没有再审批“较大的市”
从1984年开始,国务院先后分四批共批准19个市作为“较大的市”:1984年批准了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重庆;1988年批准了宁波;1992年批准了淄博、邯郸、本溪;1994年批准了徐州和苏州。1994年以后,国务院再没有批准新的“较大的市”。
分析一下已获得“较大的市”的19个城市,可以看出如下特点:
一、审批工作缺乏长期机制,1984年到1994年,正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年代,审批工作显得缺乏章法,前三批“较大的市”的审批间隔四年,第四批与第三批仅相隔一年,审批工作缺乏长期机制。
二、类型单一。19个“较大的市”中自然资源类型的工业城市占了十多个,尤其是以煤炭资源工业城市为主。
三、地域分布上以长江及其以北的中东部城市为主,尤其是东北城市。中西部只有重庆(后升为直辖市)、包头、大同。
四、 国务院当时批准“较大的市”的标准较为简单,如以“非农业人口的多少,以省际名额划分”作为批准标准,并且缺乏科学论证。
根据1983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较大的市”的名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待取得经验后,再定一个办法”的要求,但“较大的市”的审批办法至今没有出台。截止到2010年,已经有16年没有再审批“较大的市”了。一边是众多的申请城市,一边却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制度和长效机制,这多少让人觉得很困惑。
确定“较大的市”具备的四个条件
2009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浙江温州和湖北宜昌分东西两片召开较大的市审批工作座谈会,重点就规范较大的市审批工作、科学制定审批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体制、加快审批工作等听取各地的意见。
2009年7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表示,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积极启动“较大的市”的审批工作,并初步确定“较大的市”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城市规模较大,城市综合实力较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有较大的影响力;二是依法行政水平较高,法制机构健全,法制力量满足立法需要;三是城市人文和社会环境较好;四是有着特殊的立法需求。
这几次会议表明,国务院已经将重启“较大的市”的审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襄阳已准备好了,待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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