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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安徽省铜陵市 2011-11-30 16: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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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子1111 回复日期:2011-11-30 13:37:55 回复
慕容雪村写的:中国,少了一味药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修订的《刑法》中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把“传销”定义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这个定语很长,读起来也很枯燥,但已是迄今为止对“传销”最权威的定义了。
(二)
这条法律所定义的“传销”还是上个世纪的事。二十年间这病毒几经变异,早已不复当年的面目,现在绝大多数团伙甚至都不提供任何商品和服务,只是单纯地欺诈和拉人头(活跃在广西等地的“纯资本运作”就是明证)。在我看来,“传销”二字本身就有待商榷,既然没有“销”,也就谈不上“传销”,它就是明明白白的诈骗。它扰乱的不仅是市场秩序,更是基本的公序良俗;它不仅骗钱,而且害人,乱人心智、坏人健康、毁人家庭,如果把这时代的道德比喻成一个满身流血的病汉,传销者干的就是往他身上一把一把地洒盐。
按照《刑法》,普通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盗窃罪甚至可以判死刑,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社会危害更大,对人的摧残更深,量刑却明显过轻,对普通传销行为只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才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我看来,这样的刑罚似乎过于仁慈了。
如果可能,我希望给这种罪行以更准确的命名(例如参照国外法律,将之命名为“金字塔诈骗计划”),在刑法中单独列罪,或者归并到“金融诈骗罪”或“非法集资罪”。与它所犯下的巨大罪恶相比,除了死刑,再重的刑罚都不算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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