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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虚假信息贴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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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1-12-8 19: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tzkx 于 2011-12-8 20:08 编辑
清风铸剑 发表于 2011-12-6 14:14
举一个例子请看此贴:http://bbs.cnhubei.com/thread-2477790-1-1.html   典型的自我炒作!发帖者一看不是 ...


这里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明显的州官放火,百姓在这里只是放屁
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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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2-5 11:4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最近,相关部门对网上发虚假信息贴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近期发现本论坛也有人为了个人利益,不惜发虚假信息贴,建议坛主从保护坛员不因违法而后悔的角度出发,先予以诫勉谈话、警告,不然论坛就乱套了。发此贴与大家共勉!
心无物欲乾坤尽,坐拥琴书便是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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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2-5 11: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信办通报5起网上谣言 "武汉大3女被割肾"在内

据新华社电记者昨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新闻宣传局了解到,近期网上流传的所谓“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等信息,已经有关部门查明均属谣言,多名捏造事实、编造和传播谣言者已被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处罚。

   
“武汉大三女生求职时被割肾”属谣言 警方正在追查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近来,“武汉大三女生求职时被割肾”的消息在网络上盛传,造成了社会面尤其是我市高校内的极大恐慌。昨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通报中再次指出,这一信息经查证属编造。武汉警方表示,目前正就此事进行追查,将根据查证结果,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网络谣言被大量转发

警方介绍,该信息最初来源于微博,被大量博友转发,随后被转发至多个社区论坛,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据了解,11月28日,某网友发布一条微博,称“武汉纺织大学最近发生多起血案,但是没有官方辟谣”。微博称:目前有两个版本,一个版本是“两个大四女生在外求职被割肾抛尸于学校”,另一个版本则是“一个大四女生被割肾,另有一大三学生遇害被抛尸于山上”。微博随附着照片,迅速引来众多网友围观,转发量激增。

11月29日中午,武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武汉”回应,称:“今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甘某以招工为名,先后将武汉纺织大学、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两名女生骗至偏僻处杀害,目前甘某已被依法刑拘。”,但警方同时也称,受害者没有“被割肾”。

警方已介入调查

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目前,警方网监部门已介入调查。武汉市公安局法制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先要查清最初发帖人,并且查明其发帖的动机等,根据查证的结果进行处理。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给予治安处罚,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早有网络造谣被处罚案例

捏造事实 KTV老板被拘留

一开KTV的男子宫某为报复同行,捏造一17岁少女被诱入黑窝,通过网上发布虚假消息进行陷害,还将该同行的手机号码贴至交友网征婚。今年7月,江汉警方以涉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将其治安拘留10天。

7月7日,网友“生命意义444”在天涯论坛发帖《17岁的我,难道生活里全部都是黑暗?》,帖文自称是17岁的鄂州女孩,被“帮客人点歌一个月有七八千工资”的说法引诱去KTV上班,但去后身份证手机被扣,困在汉口姑嫂树一个KTV里,一直都不让出门,并被刀子逼迫跟客人出去“溜果子”、打沙,在昏睡中做下沉痛的事。我的工资被扣,我什么时候才能逃离黑暗……”

该帖发出后,网友跟帖意见两边倒,有人同情有人怀疑系捏造。网友“没事儿别来烦我”质疑:“你上网可以、打字可以,怎么就不知道报警或者直接逃跑呢……”拍客“四叶未明”据此在微博上发了名为《请救救这个女孩!》的求救帖,转发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武汉”。

微博发出后,7月8日下午,江汉警方与市局治安处联合行动,突击清查这家KTV,将业主吴某及其男友、16名服务员带至派出所。经走访调查、查验身份证件,未发现鄂州籍和未成年少女,逐人尿检均为阴性,也没有发现吸毒人员。吴某向警方提供一条线索,一宫姓男子曾因生意竞争与其有矛盾,可能系其捏造。经侦查,13日晚汉兴街派出所将宫某抓获。经审查,27岁的宫某供认,6日与吴发生争吵后,便以网名“生命意义444”虚构该帖发布,并将吴的手机号码上网征婚,其目的是报复吴某。

网传“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谣言

据了解,最近有人通过微博、QQ群及手机短信等形式传播不少有关“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的信息,挑拨民族矛盾,煽动公众情绪,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经有关部门查明,此信息是河南省洛阳市一李姓男子故意编造并通过手机短信散布传播的,郑州市某公司女职员戚某将收到的手机短信谣言转发到QQ群后在互联网上扩散,李某和戚某及其他编造和传播谣言者现已被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处罚。公安部门还侦查发现,11月11日至16日,新疆石河子木某、乌鲁木齐刘某、伊犁州张某、巴音郭楞州甘某等4人分别通过手机短信、微博、QQ群大量转发该谣言信息,公安部门已分别依法对这4人予以治安处罚。近一段时间网上流传的所谓“武汉大三女生求职时被割肾”、“玉溪将发生8.6级大地震”、“黔西部分乡镇儿童被抢劫盗肾”、“海南支教女学生被灌醉轮奸”等信息,经查证也均属编造,有关部门正在追查编造谣言者的责任,并将依法予以惩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宣传局负责人指出,这种在互联网上编造和传播谣言的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公德,扰乱互联网传播秩序,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互联网上编造和传播谣言者是破坏网络信息传播正常秩序、损害社会公共环境的“害群之马”,广大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互联网绝不是“真空地带”,任何互联网的运营者和使用者,既有使用和参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权利,也有遵守互联网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网络环境的义务。对于在网上编造谣言、传播谣言的行为,必须予以谴责并依法惩处。

这位负责人表示,希望广大网民共同维护和谐的网上环境,不信谣、不传谣,理性思考,文明表达。网络运营服务企业要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坚决不为虚假信息和谣言提供传播渠道。

治安处罚法和刑法 对造谣都有相应处罚

“造谣”要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昨日,记者就此问题请教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王建敏。她表示:一般情况下,治安处罚法对散布谣言、捏造事实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严重的情况,刑法专门有个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据介绍,目前几起网上造谣被处罚的依据,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刑法上有一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根据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相关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犯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的依据取决于恐怖信息传播的范围,造成影响的恶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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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1-12-5 12: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农夫三拳 于 2011-12-5 12:09 编辑

如果大家发现有涉嫌虚假的贴文,可与版主联系
因为我们也很难甄别
谢谢
Q我:51545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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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浙江省绍兴市 2011-12-5 12: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指出来哪个帖子是虚假的,大家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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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2-5 12: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躲猫猫,明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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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1-12-5 12: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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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2011-12-5 14: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查死打 坚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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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2-5 15: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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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2-6 14: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此贴:http://bbs.cnhubei.com/thread-2477790-1-1.html典型自我炒作,一看他就是当事旅行社或关系人,一会又自己说他是工商局的,这样发帖简直是浪费空间。你可以发问题,请大家评判,不管是否有效果,毕竟给你提供了一个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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