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楚天时报发表一篇文章,“未明示境外游性质旅行社被罚万元旅游局:可责令整改,不应高额罚款”之后本论坛296147904又加题“鄂州工商半年下发处罚通知书1万多号,搞得经营者人心惶惶”发了贴,到底谁是谁非?
请看楚天时报讯摘录:今年6月,鄂州市一家旅行社因没有对外明示“委托代理招徕出境旅游业务”的性质等,被工商部门以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处以万元罚款。近日,该旅行社认为宣传单所示内容真实可实施,不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因此申请行政复议。目前,鄂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已经受理此案。- \3 N2 B) N3 A' d6 g0 w* z3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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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鄂州市工商局检查发现,位于吴都古肆的“吴都风情”旅行社在进大门左侧墙上,制作广告牌,标注自己的名称、许可证编号、联系方式,宣传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代售飞机票等业务。" L1 T' G) z: x2 }, m8 {
现场调查的工商部门人员表示,该旅行社未按照规定向消费者明示“委托代理招徕出境旅游业务”的性质以及组团社的名称、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在店内摆放和张贴纸质广告单,宣传赴首尔、迪拜、曼谷等多种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存在违规行为。2 |2 v! \) M3 `/ ^
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还介绍,“吴都风情”此行为构成对服务提供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误导了旅游者和社会公众。随后,工商部门对其处以万元罚款。
相关规定连接:
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促进我国旅行社业形成批发、零售业务分工体系,现就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七、代理社接受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明示其为组团社招徕。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为接受组团社委托的代理招徕以及组团社的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代理社应当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组团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八、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和印章,也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或者使用代理社的合同和印章。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的,应当在盖章处标明代理社名称和“委托代章”字样。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使用代理社合同和印章的,必须使用按照《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徕专用)》制定的合同。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相关规定
/ 王连军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按照规定向消费者明示“委托代理招徕出境旅游业务”的性质以及组团社名称、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存在旅游业务广告要素不齐全的瑕疵,但并不属于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可以责令旅行社整改,不应当处以高额罚款。/ Q* Z, Q1 o1 M. u2 L* m
鄂州市旅游局旅游监察大队涂队长介绍,该市目前尚无出入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依据法律规定,有资质出国出境的旅行社可以通过委托其他旅行社的方式招徕游客,“吴都风情”已经取得武汉春秋旅行社委托授权招徕游客资质,因此该旅行社境外旅游宣传不存在违规行为。
作为消费者请问旅游局负责人:作为消费者该如何理解违规没有?看文件是明确要求注明清楚的。消费者如果在出境旅游前不知道是那个旅行社组织的,出现纠纷责任该说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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