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今年施行以来
我市首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行政方:参加应诉上了生动的一课! 荆门新闻网讯(荆门晚报记者汪兵洋 杨涛 通讯员胡兵 李伟 曾靖)昨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物价行政命令案件。市物价局党组成员、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袁祥东作为市物价局委托的行政首长(因市物价局一把手局长近期职务变动)出庭应诉。据了解,这是《荆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首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实,2011年6月下旬,市物价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一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的公司2011年5月13日至6月22日的交易手续费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该公司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未将旧机动车交易手续费按定额收取,对部分二手车交易人交易的二手车仍按车辆评估价或成交金额的2%收取,共多收旧机动车交易手续费15万余元。为此,市物价局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等。
该公司对市物价局作出的《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市政府驳回。为此,2011年10月,该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市物价局作出的《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12月下旬作出行政判决书,认为市物价局作出的《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该局作出的《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
宣判后,市物价局不服,很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维持市物价局作出的《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昨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市物价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市物价局与该公司分别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经过1个多小时,此案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庭审结束后,袁祥东表示,能亲自参加诉讼,有利于增强各级领导的法制观念,有利于推进法制政府建设,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同时,应诉给他上了生动的一课:今后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等,必须注重程序和证据,依法行政。
回顾: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白皮书的形式,对2007年至2009年和2010年我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其中,2007年至2009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43件。按案件所涉行政领域划分:公安(治安、劳教、交通等)55件,劳动和社保(工伤认定、养老保险等)46件,城建(拆迁、房产登记、规划等)42件,资源(土地、地矿、林业等)25件,工商9件,税务4件,乡政府7件,其他55件。
201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92件,涉及的行政领域包括:公安(治安、劳教、交通等)34件,劳动和社保(工伤认定、养老保险等)18件,城建(拆迁、房产登记、规划等)14件,资源(土地、地矿、林业等)9件,工商5件,乡政府5件,其他7件。
在行政机关败诉率方面,2007年至2010年分别为37.2%、29.5%、20.5%、24.2%,总体来说,呈下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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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荆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施行。暂行规定明确的适用范围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职权的组织。该规定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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