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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3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
任 命:
李 彬同志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东升同志为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陈德祥同志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熊 飞同志为市教育局局长;
范昌辉同志为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万 平同志为市公安局局长;
纪道清同志为市监察局局长;
张兆华同志为市民政局局长;
齐 敏同志为市司法局局长;
杨 军同志为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欧阳义国同志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局长;
史海钧同志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朱 丹同志为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保全同志为市农业局局长;
张庆涛同志为市林业局局长;
郑文君同志为市水务局局长;
朱安涛同志为市商务局局长;
周长国同志为市文化体育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局长;
李健勇同志为市卫生局局长;
朱宪林同志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肖 林同志为市审计局局长;
蔡光耀同志为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周冬梅同志为市统计局局长;
申庆华同志为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局长;
徐光明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吉延军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向晶鑫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赵 晶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党 强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陈 勇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马臣毅同志为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张晓红同志为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杨 迪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员、立案庭副庭长;
徐媛媛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满满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华伟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大勇同志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章建春同志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李建军、张吉仁同志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肖玉玲、严峰同志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李贤华同志的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苏立平同志的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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