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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3-8 20: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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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夏妍的秋天 的帖子
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就属于人民警察;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属于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这样认为.
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例如你们的特勤人员在侦查案件时着便能证明合法身的只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作为,交警通俗的说就是行政执法一个典型执法部门。交警不是公安特勤所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证件并亮明身份。结合《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就根据这个你又要着装的同时并出示人民警察证件两者缺一不可。又回到前面观点: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证件并亮明身份。而鄂州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执法人员和鄂州市交警支队交警在执法时并未出示任何执法证就可以知法范法再执法,固此次执法程序错误属于违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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