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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出台房屋征收与补偿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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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4-6 09: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关注民声 于 2012-4-6 16:11 编辑

          应准确把握《国征条例》精神,规范房屋征收行政行为。全面理解《国征条例》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准确把握“公共利益”和法定的“补偿条件”。
         征收房屋必须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要求,不得以征代商、以征代转、以集团利益代替共公利益。
         人民法院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按照《国征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征收是否为公共利益需要,从实施征收的主体、征收范围、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确属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侵害群众利益的征收行政行为,应依法判决撤销或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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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4-5 10: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关注家乡发展 于 2012-4-5 10:46 编辑

     3月28日,我市新出台了《关于做好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以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规定,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以区为主的征收体制,各区根据实际,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区政府;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300户及以上的,需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落实安置房源,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相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原地产权调换的,市、区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一般按1:1的比例还建;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异地产权调换的,根据地段差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相应增加或减少级差为10%的还建面积(地段类级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地段类级标准为准)。(据荆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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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4-5 16: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当年明月 于 2012-4-6 08:53 编辑

        既然是《意见》,为何不向公众公告《意见》的全文,接受公众的质疑?!
       “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一般按1:1的比例还建”的“一般”是什么定义?请问:二般、三般……按多少比例还建呢?
       “各区根据实际,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请问:根据什么“实际”确定什么性质利益主体的征收部门?是否可以违法确定利益集团或房产商为征收主体部门呢?
        国家征收公民财产的政治权力,只能用于公共利益的实际需要(《国征条例》第8条已明确规定了6个方面),难道还有其范围之外的“实际”吗?要划清征收公用和开发商用的本质区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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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4-5 16: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扫除法盲官员才能有好的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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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4-8 10: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当年明月 于 2012-4-9 09:56 编辑

         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对社会发生效力的文件,大多数都是政府的非法律规范性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更多的不是国家法律法规,而是政府的非法律规范性文件。
        在这些非法律规范性文件中,相当数量的文件制定程序不够严格,制定态度不够严肃,许多文件的质量也不高,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经常出现内容违法、不够合理、相互矛盾、甚至荒诞可笑等不适当的情况。
        制定非法律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非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命令”、“办法”、“通知”、“公告”、“规则”和“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非规法律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制定非法律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笔者还未看到《荆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意见》不是“新规”,更不是非法律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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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4-9 16: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工作的意见”用来约束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新规”,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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