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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关注家乡发展 于 2012-4-5 10:46 编辑
3月28日,我市新出台了《关于做好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以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规定,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以区为主的征收体制,各区根据实际,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区政府;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300户及以上的,需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落实安置房源,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相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原地产权调换的,市、区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一般按1:1的比例还建;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异地产权调换的,根据地段差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相应增加或减少级差为10%的还建面积(地段类级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地段类级标准为准)。(据荆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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