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交警支队,地址:象山一路16号,电话:0724—8882314 -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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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法院宣判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1.7万余元,剩余的3.6万余元由驾驶者赔偿,车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9年,小王拿到驾驶证。去年4月,小王驾驶表姐刘女士的轿车外出时,不慎将骑自行车的侯先生撞到。侯先生住院花去医疗费3.9万元。交通部门认定,小王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出院后,侯先生将小王、刘女士、保险公司一并告到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小王和保险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刘女士辩称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作为侵权行为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女士因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车辆存在借用关系,无法排除非借用关系的怀疑,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交警提醒广大车主,请谨慎租借车辆,不要碍于情面做好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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