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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 车辆发生事故,租借双方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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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交警支队,地址:象山一路16号,电话:0724—888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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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4-6 09: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法院宣判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1.7万余元,剩余的3.6万余元由驾驶者赔偿,车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9年,小王拿到驾驶证。去年4月,小王驾驶表姐刘女士的轿车外出时,不慎将骑自行车的侯先生撞到。侯先生住院花去医疗费3.9万元。交通部门认定,小王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出院后,侯先生将小王、刘女士、保险公司一并告到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小王和保险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刘女士辩称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作为侵权行为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女士因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车辆存在借用关系,无法排除非借用关系的怀疑,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交警提醒广大车主,请谨慎租借车辆,不要碍于情面做好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难辞其咎。
关注荆门交警微博,网尽交管权威信息http://weibo.com/hbjm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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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4-6 16: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假若一老者在城市马路中滑到并受伤,市政公司有不有责任?
猎手于人畜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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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4-8 10: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事不能做,做了要负责!

比如摩托车做好事带人,出了事故,被带人受伤了,车主要赔偿。

比如摩托车主把车给朋友骑,自己坐后座,结果事故导致骑车人身亡,车主要赔偿。这是荆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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