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关注家乡发展 于 2012-4-26 22:40 编辑
4月18日,《荆门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宣贯新闻发布会在荆门市房管局召开,荆门市房管局局长文云年、副局长李智、市拆迁办主任杨清华等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由荆门市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主任高萌主持。来自东宝、掇刀、高新区、漳河新区相关部门以及荆门日报、荆门市广播电视台、荆门晚报、荆门新闻网、东湖社区荆门论坛、荆门社区网、荆门时空网、精彩网等媒体的记者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相关政策解读: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专题召开《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房屋征收主体、操作程序、法律关系、补偿范围和标准均有新的根本变化。国务院、省政府明文要求各地抓紧贯彻落实。同时,房屋征收工作已成为制约我市重点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顺利推进的瓶颈因素,亟待从政策层面上加以明确。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八届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做好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荆政发[2012]12号,以下简称《意见》),并于3月28日公布施行。4月18日,为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意见》的宣传解释和贯彻实施工作,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专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房管局负责人介绍《意见》的起草经过、宗旨目的和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房屋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我市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进程,关系到居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从新闻发布会披露信息看,稳步推进当前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工作,应确保做到依法补偿,程序规范,保障权利,利益兼顾。
严格依照《条例》和《意见》等规定,对被征收人公平、公正、合理补偿,从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其利益。《意见》明文规定了补偿的内容,即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项,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等),这是最主要的部分;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结合停产停业期限确定。同时对支持征收的被征收人,应当适当给予补助和奖励。前三项是法定补偿内容,奖励则区分条件,不是普惠的。但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当增加的补偿费用不予补偿。另外,《意见》还制定了一些保障性措施,做到“征得动,搬得出,居得安,稳得住”:一是保底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保证被征收人买得起与被征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屋。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按40平方米进行补偿。二是自主选择。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三是优先保障。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配租、配售。四是补偿先行。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不先期补偿安置到位,不得实施强制搬迁。
规范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意见》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建立以区为主的征收体制,并对房屋征收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实施房屋征收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一是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属地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其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区政府、管委会决定,决定列入房屋征收项目的,确定征收范围,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二是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告房屋征收范围,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和居民户口迁入等手续;三是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四是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五是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管委会。区政府、管委会公布经过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不得少于30日),并公布征求意见及根据意见修改的有关情况。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还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六是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方案;七是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安置房源和征收补偿费用;八是区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九是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选定评估机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公布评估结果;十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入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十一是对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的,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实施司法强制搬迁;十二是区房屋征收部门建立补偿档案,公布分户补偿情况。这些程序的设置遵循了《条例》程序正当、决策民主、结果公开的基本原则,注重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利于征收工作的依法、有序、平稳开展。
保障权利就是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保障权、救济权等基本权利。在知情权方面,明确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要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并依法公布决定内容。在参与权方面,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就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并依法参与房屋征收听证会发表意见。在选择权方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可以协商选定征收评估机构等。在保障权方面,明确规定征收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在救济权方面,明确规定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城市建设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没有城市的发展,就谈不上共享发展成果。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本目的在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并不否定个人利益的存在。既不能以公共利益涵盖个人利益,也不能以个人利益阻挠公共利益的实现。《意见》依据《条例》规定,明确因国防、外交、公共事业建设等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实行房屋征收。必须消除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即认为只有修路、架桥等公共设施建设才是公共利益,其他项目都不是公共利益。应当明确,凡是符合《条例》界定的建设活动,符合荆门“四规划一计划”的建设项目,均属于公共利益范畴,都应纳入房屋征收范围依法征收,不宜以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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