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办车辆管理业务的公告
各位车主和机动车驾驶人: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车管业务办理秩序、创造高效快捷、文明和谐的办事环境,切实维护车主和驾驶人的权益不受“非法中介”(车托)的侵害,根据《公安部令第10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代办车管业务的代理人作如下规定: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代理人。
二、汽车销售4S店为购买本店品牌车辆的客户代理申请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保险公司为本公司投保客户代理申请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工作人员。
四、代理人申请车管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及公证书。
上述代理人必须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备案,特此公告!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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