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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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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2012-6-1 11: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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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鄂城区法院收到本案最新材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答复如下:
一、关于本案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宏得公司与雍新武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不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2010]鄂民监二再终字第00015号再审判决,根据2005年5月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二项规定,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有足以推翻再审判决新证据的问题。检察建议书中提及的汪厚根和宋细国调查笔录是在2011年5月31日和6月1日作出的,该调查笔录及宏得公司提供的照片,均为原审结束后自行新收集的证据。《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是鄂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鄂城区人民法院委托于2008年7月18日作出的,鄂州博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并没有重新作出其他的鉴定结论。雍新武向原审法院申请鉴定的内容包括三项: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用、护理等级,而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仅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单项结论进行鉴定,不能作为赔偿诉讼请求的判决依据。
三、关于宏得公司应为雍新武补交养老保险金合理期间的问题。根据鄂州市工商局的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宏得公司的前身原为鄂州市宏得电器商场,其登记的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2005年7月25日宏得电器注销登记后,新成立了鄂州市宏得电器有限公司。雍新武自2001年起便在鄂州市宏得电器商场和宏得公司工作,其劳动关系具有明显的连续性,因此原二审、再审判决宏得公司为雍新武补交2001年至2008年的养老保险金,具有相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本案不具有再审条件,本案不予再审。
2012年5月20日,荆楚网上发表的《鄂州一原告伤残鉴定系造假,原审法官隐瞒合法鉴定》的文章,严重失实,在原审期间,雍某先申请法院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鄂城区院在接受申请后,委托鄂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出来后,因该鉴定机构无法对伤残等级、后期治疗、生活护理等级作出鉴定,后雍某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对伤残等级、后期治疗、生活护理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原审法官就依法委托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对上述三项内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出来后,在原审开庭时,雍新武认为劳动能力鉴定无法支持他的诉讼请求,故未向鄂城区法院提交该份证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向法庭提交证据,既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的义务,因雍新武未将劳动能力鉴定书向法庭提交原审法官也就无法组织当事人就该份证据进行质证,更谈不上判决认定了,故不存在原审法官隐瞒合法证据的事实。在一审审理期间,雍新武的诉讼代理人也并非王某,何来的王某可证实雍新武不构成三级伤残一说。
希望当事人能体谅受害人的疾苦,双方服判息诉。更不要通过媒体误导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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