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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特约作者 吴元中) 继3月份的哈尔滨“不明持械者”黑夜暴力拆迁事件后,5月13日的《华商报》又报道了西安市城北岗家寨“3户村民半夜被围殴房屋遭强拆 4人重伤住院”事件。虽然目前还没有查明事件真相,但可以相信的是,像哈尔滨黑拆事件一样,这伙行凶的歹徒是肯定会落网并将受到法律严惩的。
但往常这种只处理行凶人而不处理幕后操纵者的做法是颇有疑问的。因为,他们既非开发商、拆迁单位,也不是征收主体,与被拆迁房屋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只是受利害关系人的指使或委派因而构不成独立的行为,难道只处罚他们而不处罚指使他们的幕后真凶就算了事了吗?单凭他们就能对整个非法拆迁事件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码?
这显然是有疑问的,因为根据起码的法律常识,只有在幕后指使这些不明身份者的整个事件策划者、组织者才是真正的主犯,才是真正应当受到严惩的人。而无可否认的事实是,只有政府才是真正的征收实施者并是唯一的征收主体,不论是开发商还是拆迁单位、拆迁公司以及任何参与征收拆迁活动的“不明身份者”都是服务于政府的征收拆迁工作并实质上是受政府的指使或委派而进行活动的,不仅他们的活动成果由政府享有,而且活动责任也应当由政府承担。
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减少征收拆迁过程中的麻烦和摆脱因不当行为而引发的社会指责,绞尽脑汁地采取了各种方法。化装成不明身份人员或直接雇凶者有之,把拆迁任务压给被征收单位者有之,还未把房屋征收过来就先行把征收地段卖给开发商由其自己拆迁者有之。由此出现了不是政府出面实施拆迁、而是由“身份不明人员”公然进行非法拆迁的怪诞现象。
但问题是,这种金蝉脱壳之计就真能使政府摆脱掉拆迁责任吗?其实是根本无用的,而且还会必然造成一些无法控制的问题而加剧事态的严重性。因为如果依照正当程序进行征收,相信一般不会发生把被拆迁人打伤甚至致死致残的现象,而在政府把拆迁任务交给其他主体实施的情况下不但屡屡发生这类恶性事件,甚至还把解放军战士都打伤了。所以这种做法的性质实质上更加恶劣,完全是政府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
毕竟,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妙计,政府都是无法摆脱拆迁事件责任的。政府既是唯一的征收主体,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征收活动的专属性质。不管是自己亲自行为,还是委托或授意他人代为行为,性质上都是征收主体的行为。也只有政府才有征收的权力和责任,其他任何主体都既没有这样的权力,也没有这样的职责和义务,征收行为与征收主体外的其他主体没有任何关系。没有征收主体的授意、委派或指派,其他主体是没有动机和可能性卷入备受诟病以致连征收主体都设法规避责任的征收拆迁活动中来,并主动替征收主体承担拆迁责任的。在没有缘由的情况下,是没有人自动做替罪羊的,甘愿做替罪羊的事情总是存在特定原因的。
更何况,征收与拆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和过程,而且时间上也是存在先后之分的。无论如何,征收只是指的政府强行取得征收财产的行为,拆迁却是政府将已经取得的征收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拆迁性质上是征收主体拆除的自己房屋,因为财产权已经随着征收行为的完成而发生了转化。
拆迁行为之所以可能合法正当,就是因为拆迁人是拆除的自己房屋而不是他人房屋。拆迁行为的合法化,就表现在只有当征收主体依法将征收房屋征收后、在转化为自己房屋的情况下才有权拆除,而不能拆除还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自己财产的房屋。违背这种财产权转化关系的拆迁就是非法拆迁。
当然,征收人依照正当程序在强制征收的同时就进行拆迁的行为也具有合法性,因为那在性质上仍然符合拆自己房屋的原则,只不过是这种所有权的转变和拆除行为的间隔极为短暂,以至于短暂到几乎等于零。
征收人之所以把强制腾房和拆迁的任务交给开发商的做法是非法的并必须为此承担责任,原因就在于,房屋非经征收行为的完成而转变所有权后,就不能合法易手。对于还没有征收过来并成为自己财产的房屋,政府是没有转让的合法性的。
谁都只能转让自己的财产而不能转让他人的财产,所以被征收人和开发商之间因为隔着政府的原因是打不着交道的。如果政府非要“提前”进行财产“转让”而让开发商来代替自己与被征收人直接发生关系,那只能是政府非法导致的不正当关系,不产生法律效力。
对这种不正当关系的非法责任和后果,当然是由其导致者——政府来承担责任。而且,正是由于政府在本不应当发生联系的、而是由其一手炮制的被征收人和开发商间的“抽身”行为,才产生了开发商对它的替代行为。
因此,对于政府自己炮制的这种“提前转让”关系和对法定职责的“抽身”而使开发商替代它进行征收拆迁的做法,显然是一种预谋和授意,构成一种事实上的或隐形的授权,授权人当然要对其非法授权行为和后果负责。
可见,没有政府的“提前转让”行为,在征收拆迁关系中是出现不了开发商的;没有政府的抽身和授意,开发商是无法取代政府而与被征收人打交道和发生关系的。从而,对于政府一手制造的这种开发商与被征收人关系,它当然是要对后果负责的。对于开发商由此导致的非法拆迁责任,政府不是能够凭借其“抽身”之计所能摆脱的。
还有一种不太常见的情形,就是由被拆迁人的所在组织或单位强行拆除其被征收房屋的情况。这种拆迁理由一般是影响其他人的补偿和单位的整体利益。由于被征收人的房屋和补偿是能够单独计量并获得补偿的,所以这只能是征收人对拆迁单位的一种无理要求。
为征收人所要求并为其实现征收拆迁目的的行为,实质上就是征收人的委托行为,也就应当由政府对其行为后果负责。至于拆迁单位不承认存在这样的委托和要求以及其他“不明身份者”所实施的非法拆迁,完全是政府的指使问题。因为,没有征收人的指使或向行为人提供好处,是没有人替他白干活还愿意充当替罪羊的。只要对这样的事件进行真正的侦察而不是只拿惩处受指使者来向社会敷衍,相信案件的侦破结果是无法违背常理和逻辑的。
所以,政府既是唯一的征收主体并且征收拆迁活动是其责任和直接目的,所以不管采用什么样的策略和方式,政府都是无法推脱非法拆迁责任的。既然无论如何都要对拆迁后果负责,那还是应当采取政府能够自己亲自控制的方式,采用正当的、法律的方式。而且,合法性、正当性和光明正大地行动是政府区别于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不明身份者”和黑社会的基本特征,政府的正当性就在于必须用正当手段而不是不择手段地去实现其目的。
所以,如果征收本身不正当,政府就不要去征收。如果是合法正当的征收,政府就应当光明正大地去行动并光明磊落地承担行为责任,而不能采取见不得人的手段并推诿责任。
接连发生的哈尔滨和西安不明人员深夜拆迁事件,不断提醒政府必须要以正当方式进行行动,而不能为行动目的采取不正当的措施和手段。■
(作者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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