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六部门联合出台文件
成立“医调委”全面调解医疗纠纷
三级医院要设警务室,二级以下医院“一院一警”,重拳打击“医闹”,调解一律不收费
记者昨悉,市综治办、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本月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调解医疗纠纷一律不收费,并加强医警联动,对“医闹”等行为要重拳打击。
今年6月底前,我市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县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确立办公场所,完善接待室、调解室、办公室、档案室、警务室等内设机构。在调解方面,“医调委”作为群众性调解组织,调解医疗纠纷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按照人民调解优先的原则,除协商标的1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外,凡1万元以上的必须先经“医调委”调解,1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后,由“医调委”根据鉴定结论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可申请行政调解或司法调解。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应遵循“依法依规、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按照受理、调解、签订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敦促协议履行、衔接保险理赔、案件办结备案的程序,在1个月内完成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相关政策必须如实告知。
同时,加强医警联动。公安机关要将辖区内“医调委”和医疗机构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在“医调委”和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在二级及以下医院,按照“一院一警”的要求,指定1名责任民警,负责先期处置各种干扰纠纷调解和扰乱医疗秩序的过激行为和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要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建立联络员和情报互通机制,发现医患纠纷苗头立即报告。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家属无理取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对严重干扰尸体移放或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碰到九类行为,应急处置
《意见》要求,我市各级维稳、卫生、公安部门和“医调委”、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立即启动预案,各部门迅速就位,切实履行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第一时间稳控化解矛盾纠纷:
1.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发生打、砸、抢、烧的;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3.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护人员或擅自进入医务人员住宅骚扰的;
4.非法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的;
5.抢夺尸体或违法停放尸体的;
6.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医疗秩序的;
7.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停冰棺、设灵堂、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燃放鞭炮、堵塞通道和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8.抢夺患者、他人或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以及与医患纠纷有关的医疗证物(药品、卫生材料或医疗器械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
9.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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