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njleo 于 2012-5-29 18:40 编辑
转: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澄清《法制日报》 刊登神农架林区磷矿有关问题的函 《法制日报》社: 5月25日,贵报刊发了《神农架一磷矿关停七年后何以“死而复生”》文章,见到报道后,我厅领导高度重视,并安排专班人员对此事件展开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原武山湖磷矿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一)武山湖磷矿采矿权基本情况 武山湖磷矿原为神农架林区阳日镇矿业公司的所属矿山, 2003年5月建成后,矿业公司采用按矿层露头线1米作价3000~4000元卖给多家采矿业主进行“遍地开花”式开采。 2004年初,阳日镇矿业公司将武山湖磷矿采矿权转让给神农架大洋矿贸经营部,法人代表梁清泉。同年3月8日神农架大洋矿贸经营部取得武山湖磷矿采矿权,采矿权证号:4200000420571,有效期至2005年12月,面积0.8133平方公里,生产规模10万吨/年,开采标高740米~560米。 (二)关闭武山湖磷矿原因 神农架武山磷矿区是神农架优质磷矿区之一,累计查明储量近3000万吨。武山湖磷矿位于该矿区西部,由于历史原因,该矿权设置极不合理,存在资源浪费严重、环境破坏,安全无保障等问题,经新华社记者报道后,引起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高度关注。2003年上半年,国务院责成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环保总局等部委和湖北省政府调查处理。经由省林业局、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此问题调查后,提出了在2005年12月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关闭该矿的处理意见。2004年初,神农架大洋矿贸经营部通过转让从阳日镇矿业公司手中取得了武山湖磷矿采矿权,2005年10月又被发现存在严重越界开采和非法承包开采的违法行为,这种没按设计要求乱挖滥采的行为直接导致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因此,同年底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向我厅申请办理武山湖磷矿采矿权延续时,我厅给予了不能延续的回复,并要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对采矿权人严重越界开采、非法承包开采行为给予处罚。由于神农架大洋矿贸经营部拒不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六章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厅于2008年7月25日公告注销其采矿权。 二、武山磷矿采矿权变更办理的基本情况 2010年6月,兴发集团(国有控股企业)所属子公司神农架武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提出武山磷矿扩界申请。为实现资源集约化和规范化开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同年6月经林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将武山湖和白垭矿段配置给武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武山磷矿变更矿区范围申请。 我厅收到申请后,经认真讨论研究,认为: (一)兴发集团是一家有实力、有社会责任感、有大型磷矿开采技术的国有控股企业,是省政府重点支持的大型精细磷化工企业,也是我省推行“采、选、加”一体化的示范企业,具有较强的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的技术和能力。武山磷矿扩界整合符合磷矿资源整合和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要求,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矿山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有利于矿区和谐建设,有利于社会稳定。 (二)武山磷矿扩界整合的对象主要是白垭矿区,该矿区位于武山磷矿和原武山湖磷矿的东部,面积2个多平方公里,按照《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磷矿资源整合的要求,该矿区是不能单独设立矿权的,只能整合到其他矿区。 (三)原武山湖磷矿在2008年7月被注销采矿许可证后属于空白区,该矿区在武山磷矿和白垭磷矿的中间,面积只有0.8133平方公里。按照磷矿资源的整合要求和矿区范围划定规范,矿区内不能开“天窗”,所以将原武山湖磷矿作为武山磷矿扩界整合的范围是符合资源整合政策要求的,同时也符合2009年编制的《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获得林区环保、安监、水利部门的批准,神农架武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也出具了对武山矿区地质和生态环境进行全面治理承诺。
(四)兴发集团提出的申请扩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程序合法。也符合本省支持“采、选、加”一体化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
(五)引进大型国有企业综合开发,不仅可以有效解决以往大矿小开、非法承包开采、化整为零开采、非法开采引发的破坏生态和地质环境的问题,还可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统筹解决环境及社会问题。
鉴于上述原因,我厅于2011年11月颁发了武山磷矿变更矿区范围后的新采矿许可证。 三、我厅观点 (一)作为一名记者,尤其是法制报的记者,更应把握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理念。加强个人自身素质的修炼,讲求客观事实。 (二)该记者既没采访行业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厅,也没采访行政主管部门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也没有深入了解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仅凭被吊销采矿权企业的一面之词或自己主观臆断,就炮制了这篇新闻稿并且公开发表。让我们不得不产生很多联想。虽然此类报道在国内小报杂刊多有发生,但不应该发生在中央政法委的机关报上。 (三)我们希望贵报站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立场上,对此事做全面了解,正确引导舆论。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