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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台湾省 2012-6-8 23: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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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亲们:按照宪法规定,人民生命财产要保障的,台湾跟大陆都一样,拆迁法不能凌驾宪法之上,人民没有犯法,不能强拆他的私有财产,何况他愿意拆迁,他只不过要价让各位收入不是很高的人眼红,认为太高,但是,他没有义务牺牲应得的价值,将价钱压低让大家得到好处。拆迁后大家得到的好处应该不止这个价钱,政府将多数人纳税的钱付给他,对纳税人来讲大家分摊后不过九牛一毛,为何要他一人付九牛的钱给多数人?何况又不是在战争之类牺牲个人,完成大我情形之下,不需大帽子压下晓以大义。
法律上的"补偿"字眼本身出发点就不对,要个人牺牲,奉献给国家,象征性的补贴一点钱,而不是用"赔偿"等同价值的钱,人民争取本身权益符合国家根本大法规定,没有不对。
在外国政府要开一条马路,必须将阻挡农家拆掉,农夫急得跳脚,说你敢拆,我要告你,结果,政府改变路线绕道开马路。本件如果不愿以高价拆,就让他摆在那里当景点,只要不妨碍交通就算了。
到今天为止,我没有不动产房子,动产小轿车一辆是老婆的,我只有电动脚踏车及旧的变档(速)脚踏车之动产,湖北老家亲戚不敢跟我连络,怕我回去分一杯羹要祖产,所以,回到家乡无立锥之地,以上评论应很公正客观。先让别人得到好处,以后自己也比照得到好处;如果不让别人得到好处,那就是比坏,都沾不到光,越向下发展越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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