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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恩施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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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说人民法院是讲求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地方,然而在恩施市人民法院,一些头顶国徽,健康天平的法官居然大搞暗箱操作,伪造法律文书,篡改法庭证据,让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财产蒙受损失。请问这样的地方还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法院”么!?这些健康天平的执法者对得起“人民法官”这个职业么!?老百姓伤不起!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
本人黄念培,是湖北省恩施市沙地乡的一名下岗职工,2000年企业改制后,自己办企业从事农业开发,因自然灾害而亏损。2009年因与恩施市农村信用社十万元金融借贷合同纠纷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对我一处139.2平方米的房产进行拍卖,评估价格200300元。
本来欠账还钱是应该的,但是法院却将我与该房产相连的临街门面,既没有评估价格,也没有进行拍卖程序而过户给了买受人。而且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白送给买受人。
2009年9月1日,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到沙地信用社告知我妻子蔡秀菊。院方还制作了执行笔录。2012年5月我打工回家找到法院,并要求法院复印了案卷,可令人感到可怕的是,笔录有篡改的痕迹,有明显添加内容的事实。
2009年9月18日,笔录的复印件如下图:


有复印件第二页可以看到,当执行人员问:“房子租给别人什么时候到期”时,蔡回答道:“原来我都说过要在2009年腊月三十到期,我已经给租房人打了招呼,到期自动搬出。”而后面关键的一句话与执行人员的问题风马牛不相及:“天桥门面留给买受人做通道”。很明显这句话是后来加上去的,上面字迹排列与前面记录不一致,而且改过的地方为按捺印确认。后面黄某陈述的“要的”后面一句话也是明显在后来添加的。并且买受人黄某当时并未在现场。蔡回忆了当时的情况,蔡明确表示没有表明“把天桥门面留给买受人做通道”。
由此可见,市法院执行人员在事后伪造笔录,弄虚作假,意图将“门面执行给买受人黄某”的行为做成蔡的意见。从常理上讲,执行法官在执行笔录上通篇未提到“天桥门面”如何处理的问题,因为他们清楚,若提到这个问题,蔡不会同意,蔡更不会主动提出将门面送给买受人。因此执行法官用这个卑劣的手段想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2012年5月,我就此事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对此进行了重新裁定。然而法院却以伪造的笔录作为证据,在裁定书中写道“被执行人自愿将天桥门面给买受人使用,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我拿到裁定书的时候向法官指出笔录的问题,法官居然说“没看见”。
因此我认为,市法院法官违法执行,严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并且不排除执行人员、买受人串通的可能。
修改证据,篡改笔录,有失公平的准则,都说人民法院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地方,人民法官是执法的天平,可是在恩施,法官成了弄虚作假,篡改供证的暗箱操作者。敢问这样的法官还能为人民讨回公道么?
我是两个在读大学生的父亲,年近五旬下岗无职业,为让孩子完成学业外出打工。为这场官司我四处奔走,耗费了许多钱财、时间和精力。这可是大学生下学期的学费,如果事情不能得到解决,他们将面临失学的危险。怎奈对方是人民法院,掌握公权力,我觉得通过司法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的希望已经十分渺茫。无助的我希望能获得民间的力量。恳请网民们关注这件事,你们的关注就是我的力量!!!
以上内容句句属实,我本人愿意为上面的每一句话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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