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微信登录

扫一扫,用微信登录

搜索
查看: 2682|回复: 1

荆州市物价局:2011.5.20起不得收取“配套费”

[复制链接]
来自
湖北
精华
0

19

主题

199

帖子

329

积分

中士

Rank: 3Rank: 3

积分
329

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6-15 19: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枫林叶落 于 2012-6-15 20:00 编辑

总算有点好消息!可是2011.05.20前购房的的悲剧了。。
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 陈杰 彭军 周凡)之前有不少网友在荆州新闻网e线民生上反映,荆州某些房地产开发商在交房时会另外收取“配套费”,少则数千元,多达上万元,上周我们节目中也报道了相关新闻。“配套费”究竟该不该收?今天上午,荆州市物价局召开了新闻通气会。2011.5.20起不得收取“配套费”  荆州市物价局副局长张大香介绍,荆州市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政策分两个时间段。以2011年5月20日为界线,在这之后,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荆州市物价局副局长张大香表示,2011年5月20号之后,荆州水务集团、市供电公司、市天然气公司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了水电气入户的建设安装费用,不存在委托商品房经营者再向用户收取初装费、配套费等行为。
  如果购房者是在2011年5月20日之后,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那么,就无须在房价外另外缴纳配套费。同时,一些“变相”的费用,也属于“配套费”范畴内,购房者一定要警惕。
  2011.5.20前以合同条款为准
  那么,对于在2011年5月20号之前购买商品房的人来说,开发商向他们收取配套费是否合理呢?
  张大香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已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全部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外不得教授其他费用。
  也就是说,合同中如果已经注明了水电气配套费的条款,购房者应该缴纳。但是,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注明,但是房地产开发商实际收取了配套费,购房者有权要回。但这是有时间限制的,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合同后,两年之内未举报,就超过了法律追溯期。
  违规收取配套费开发商需返还
  据了解,对于荆州一些商品房开发商违规“配套费”,物价部门将对追究他们的违规行为,并要求他们返还给购房者。
  记者提醒市民,赶紧查看一下自己的购房合同,如果您也被开发商违规收取了配套费,可随时拨打荆州市物价局的投诉电话:12358,进行投诉,荆州市物价管理局将会在核实情况后及时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湖北
精华
17

1367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贵宾

Rank: 11Rank: 11Rank: 11Rank: 11

积分
17298

IP属地:湖北省宜昌市

发表于 湖北省宜昌市 2012-6-15 20:4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改善消费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应当理性、文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扫一扫,用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