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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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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2-6-26 13: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索 引 号:011250478/2011-02174主题分类:建设规划发布机构: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生成日期:6/25/2012标  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关 键 词:城乡建设 建筑 发展 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黄政发〔201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建筑业具有产业关联度高、就业容量大、经济贡献力强等特点,是极具发展潜力的重要产业。“十一五”期间我市建筑业产值年均增幅33%,显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2011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完成397亿元,建筑业增加值达到82.9亿元,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8.13%,建筑业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把建筑业作为重要经济增长点来抓,进一步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跨越式发展,对于推进城乡统筹,解决“三农”问题,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我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促进我市建筑业跨越式发展,做大做强“黄冈建筑”品牌,实现从建筑大市向建筑强市跨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积极做大产业规模。到2015年,全市建筑业完成总产值650亿元,增加值180亿元,实现利税48亿元,对GDP的贡献率保持在 8%以上,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50万人。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产业集中度大幅提升。有3至5家企业进入全省建筑业企业20强,1家企业年产值过200亿元, 2家企业年产值过100亿元,1至2家企业年产值过50亿元,8至10家企业年产值过20亿元;1家企业税收过亿元,2-3家企业税收过5000万元,20家企业税收过千万元。扶持一家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上市,着力培育15家左右资产规模大、融资能力强、资质等级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建成有影响力的区域建筑业总部基地。建筑业的经济社会效益、市场经营能力、融资能力、技术能力、产业层次、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信用体系建设有明显提高,支柱产业地位更加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进一步叫响“黄冈建筑”品牌。

  (二)加快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按照扶优、扶强的要求,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有效调控建筑业企业数量规模,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联合、兼并、重组,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具有科研、设计、物流、施工管理和融资等综合能力的大型建设企业集团。积极引导大企业走设计、施工、安装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发展道路,支持骨干企业多元化经营,做大做强。在全市选择30家建筑业优势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扶持,对重点培育企业实行“直通车”服务,支持建筑中介企业做大做强,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继续在全市开展建筑业“二十强”和装饰装修企业“十强”评选活动,由市政府给予相应表彰。我市获得省政府命名表彰的“二十强”建筑业企业可直接列入政府投资工程投标名录。获得年度建筑业“二十强”企业在参与我市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时,原则上可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三)扶持发展专业承包企业。鼓励专业承包企业突出主业,做精做专辅业,向设计、施工、制作、销售一体化发展,向填补市场空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域发展,重点扶持一批窑炉、园林古建、钢结构、装饰装修、建筑防腐、消防、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园林绿化、节能环保等经营特色明显、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承包企业。鼓励一、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分设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承包公司,引导支持三级总承包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专业承包企业方向发展,进一步提高专业承包企业在全行业中的比重。支持专业承包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和高技术含量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提升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

  (四)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落实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税收政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承揽的劳务分包业务,其营业税由总承包企业代扣代缴;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它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企业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强建筑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管理,抓好建筑劳务基地建设,促进建筑劳务的有序流动和规模输出。鼓励有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参与农村公路、农田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承担村镇规模以下私人建房工程。引导具备条件的建筑劳务队伍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积极支持建筑劳务企业办理劳务资质。

  (五)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外埠市场。建设、商务、金融等部门要从多方面大力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省界国门拓展市场,重点做好授信额度、投标保函、履约担保、国际工程承包资格、市场信息服务等工作。完善现有驻外建筑队伍管理机构的服务功能,允许在队伍输出较多的省(区、市)设立对外建筑队伍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建立建筑业劳务输送服务机构。对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开拓建筑市场、带动就业成绩突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建筑业企业或企业家进行专项表彰奖励。对外出施工企业实行鼓励政策,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2011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以后年度环比增长超过15%以上的,其超额的市、县(市、区)财政净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对外出施工业绩突出的企业,在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时优先考虑。

  二、高度重视科技和人才,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

  (一)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骨干企业建立或者与大专院校共同建立建设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市级有关科技专项资金要积极支持建筑业科技进步,对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筑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科研开发项目,经科技部门核准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具有法定资格的行业检测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筑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核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积极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开展联合办学、订单教育,重点开展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鼓励建筑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创办农民工学校等形式提高职工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水平。建立健全建筑业人才培养、激励和管理机制,培养造就一批企业家、技术骨干、高级技工等人才。对获得过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和3项省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在评定高级职称时可按规定申报破格晋升。建筑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专项经费,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对建筑企业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按有关政策落实各项优惠待遇。

  (三)努力提高企业技术装备和施工水平。鼓励大型建筑企业以承建重大工程项目为平台,装备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机械设备。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建筑企业实施符合国家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发改部门确认并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加强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建设,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加快以信息化改造提升建筑业现代化步伐。支持企业积极研发低碳建造工艺、技术和材料,大力推行绿色施工,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推动建筑业绿色发展。扩大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规模,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项目、光电及地源热泵技术建筑一体化应用,鼓励和推动新建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菜单式全装修交房。加强建材园区和专业市场建设,推进建材、建筑施工一体化。

  (四)建立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大力开展创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现场活动,实行优质优价。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应当创建优质工程。对政府投资工程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建设项目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给予必要的奖励。在招投标中体现择优原则,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以上质量奖的投标企业适当加分。对新获得“鲁班奖”的承建企业、参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颁奖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还可直接发包其一项规模相当的工程作为奖励;对新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的承建企业、参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某项工程多次获奖,以最高奖计奖。在本市境内的工程或者本市企业获得“鲁班奖”、“楚天杯”、“大别山杯”的,获奖企业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采用综合评标的可适当加分。

  三、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推进建筑业跨越式发展

  (一)加强行业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将建筑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相应的产业扶持政策和发展措施,并监督实施。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主动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创办建筑业企业及其资质升级。对确定的重点培育对象,在企业基本符合资质等级条件时,可优先帮助提高一个资质等级或增加增项资质。支持优势企业通过改组、联合提升企业资质,研究出台对申请建筑劳务和专业分包企业资质的特殊扶持措施。

  (二)理顺行业管理体制。各类园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纳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严禁园区建筑工程“封闭”管理。加强建筑业管理机构建设,切实解决建筑市场管理执法和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机构的经费保障问题。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和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建筑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协调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鼓励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实行“一事一议”和特殊扶持措施,吸引市外资质级别高、业绩突出、综合施工能力强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级和优质信用企业的培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优先予以授信和发放贷款,积极为优质企业承揽工程提供保函支持。落实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总承包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实行政府投资工程投标单位名录制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按有关规定根据企业规模、社会信誉、技术力量、税收贡献、管理能力等情况,组织对申请承接政府投资工程的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单位名录。政府投资工程发包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

  (四)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行建筑工程诚信经营信息登记和企业守信承诺制度,加大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和处罚力度,开展好信用评价,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严厉打击虚假招标和围标串标,规范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公司的行为,凡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障费、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技术进步发展资金等规费不得参与工程招标竞价,直接计入工程总造价。实行合理价中标,进一步规范计价行为,对恶意压价、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蓄意降低建筑品质、迫使施工企业进行恶性竞争的建设单位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财政、审计部门要提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核、审计效率。对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工程款尚未结清的,不批准新工程开工。公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强装、强卸、强卖建筑材料及阻工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本意见所指的建筑业企业为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本市的企业。在市直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在县(市、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的奖励经费,由县(市、区)财政列支。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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