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都知道,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谈不上劳动职务关系,也就与挪用资金无关。 对于这么一个极其简单的问题,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的副庭长卢圣香,却硬要将错就错,作出(2011)浙金刑二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书》(附件1)。
即使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中治工办发[2012]1号《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也规定,工程建设中的挂靠借用资质和为了收取“管理费”而出借资质的行为属于违规性质,与刑事犯罪无关。 该通知中的四、(二)里指出:“核查中标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等多种手段”,也就是说,有无合法的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是分辨周仲明与浙江省东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公司)是挂靠还是隶属的标准。而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对周仲明一案的审问材料(附件2)中恰恰说明, 周仲明与东阳三建之间是挂靠关系。更何况,指控机关根本没有提供周仲明与东阳三建是否存在社会保险关系的证据,按照控方举证的原则,应负败诉责任。 古语尚说:“刑官无后,不可不慎”,说明刑事案件是容不得闪失的,更不要说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了,可当今的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卢圣香等人就是要拿刑事案件开玩笑。我问卢圣香为什么敢这样,她说对法律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看来,她们是法律归法律、司法归司法,司法可以曲解法律而进行的。 按理说,法院应是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可对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卢圣香等人来讲,法院成了她们最不讲道理的地方,难怪老百姓视该法院比古代的黑衙门还黑暗无数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