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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东宝区地税局获悉,10月1日起,东宝城区所有用于出租的房屋要缴纳税费。
按照规定,东宝区辖区房屋的出租方为纳税人,房屋出租人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登记房屋出租事项。房屋出租纳税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纳税人是单位(除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在纳税期限内自行到东宝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纳税;纳税人是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自然人的,由代征单位调查其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后到东宝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
房屋出租税税收标准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执行。对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计征;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至20000元的,按5%计征;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8%计征。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计征;月租金在5000元(含)至20000元的,按8.1%计征;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15.7%计征。
对于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等,或划分比例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或出租的房屋既有用于居住又有用于经营且无法划分居住收入和非居住收入的,按照15.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9.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13.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等,或划分比例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或出租的房屋既有用于居住又有用于经营且无法划分居住收入和非居住收入的,按照13.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目前,东宝区成立了以财政、地税、国税、公安、住建、工商、街办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的工作专班开展工作,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为代征单位,负责辖区内房屋出租税收的代征工作。目前正处于宣传启动阶段,10月1日起开始登记征收。(据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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