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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政局长廖来生涉贪案重审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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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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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2012-8-3 16: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屈打成招听说过吗,现在检察院他妈黑暗的很,为了捞政绩,什么事都干的出来,既然敢翻案,那是豁出去了,不要了名誉、地位,要还以清白,我们支持!!!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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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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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2012-8-3 16: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鄂州存在严重的屈打成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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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天津市 2012-7-31 16: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随便抓一个,判几年都不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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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8-4 10: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说,屈打成招可能是真的,但贪污受贿可能也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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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2-8-5 17: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官不贪,不贪无官,习以为常!
凡事都要脚踏实地地去工作,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惟以求真的态度作踏实的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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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2-8-2 14: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治斗争的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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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2-8-5 10: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啦一个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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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4 08: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看:最高法: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未严格执行  2011年01月10日 11:43:26  来源: 中广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刑讯逼供形成的口供、违反程序取得的物证,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里的明确规定。但为什么刑讯逼供几乎没有在法庭上被确认过?是因为从来没有刑讯逼供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近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有专家提出,将非法证据排除立法化,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进行详细规定。专家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提议?
问题一、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执行的如何?
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一针见血地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严格执行。

张军:刑讯逼供实践当中肯定有,所以我们才有这个罪名,但是在法庭上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至少有一两千件了,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有刑讯逼供,此前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知道几千件了。但是在法庭上有一起从证据上能够认定是刑讯逼供的吗?没有。但同时揭露出来的错案,像赵作海这样的错案,几乎没有不存在刑讯逼供的。
除了刑讯逼供这样的极端违法取证行为,司法人员对一些瑕疵证据早已司空见惯。
    张军:包括物证、痕迹、书证等等,违法取得的实际上很多。比方说,取得物证没有见证人的签名,没有提取笔录,应该有照片而没有照片,辨认过程没有照片等等。公安有证据的规定,检察有证据的规定,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怎么审查。没有严格执行。

问题二、谁来激活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谁可以使这个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生命力?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认为:
   顾永忠: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只要他证据提交到法庭上,他不会说我的证据是非法证据,法官再负责再洞察秋毫,他在法庭上要保持中立,谁来提出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律师。律师是重要的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主要的操作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也说,目前迫切需要广大刑事辩护律师激活这个规定。
   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谁是最大的受益者?谁是最大的利害关系方?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是被告人,但被告人没有法律经验、没有辩护能力,他只能依靠律师来充当代理人,所以这个责任客观的落到了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头上。只有律师用他的智慧、勇气激活它,使它有效实施,这个排除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才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
   那么如何激活呢?陈瑞华提示,依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被告人及其律师只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符合立案的条件,法官就要举行程序性的审查机制,做出结论后,再恢复法庭调查或者法庭辩论。所以律师应该抓住机会。
   陈瑞华:面对个别被告人身上有伤,这种非常明显的刑讯逼供情况,我们完全可以申请排除,进行相应的证据固定,申请法庭调查相关的证据。有些冤假错案跟非法取证有密切联系,比如说违法辨认,我们最近几年发生的杜培武、佘祥林包括赵作海等案件几乎都有辨认程序违反操作规程,往往不仅践踏了程序,而且容易造成冤案错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提醒律师辩护的重点应该放在现有证据的审查上,一旦发现“证据无法使用”将有利于避免冤错案的发生。
  张军:比方说死刑案件的复核中,DNA鉴定,程序上的错误导致这个鉴定无法使用,最高法院发现的不是一起两起,律师没有发现一起。 (编辑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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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4 08: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凭什么认定刑讯逼供?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金轶:这个问题是对第二个问题的顺延,就是证明到什么程度可以使法官产生疑问。我国的相关法律,没有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是否可以使用,现在有了一个相关规定。如何理解查证属实的情况,是否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我认为应当去区分一下刑事实体的刑讯逼供和刑事程序中的刑讯逼供,作为程序行为法的刑讯逼供的标准应该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

  刘京华:审查证据合法性包括:证据内容、形式、取证人员主体资格、手段方法四方面是否合法。刑讯逼供等属手段非法。同日出台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针对七类证据四方面不同程度的瑕疵、非法性问题,分别规定“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或者“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等不同的程序性处理方法。第十四条规定排除物证、书证,须具备三个严格条件:“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而未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此规定为庭审判断证据合法性提供可操作依据,结合理解这两个规定,很多疑问便可迎刃而解。
此类案中案特殊,刑讯逼供发生于侦查机关封闭场所,实践中前案不确定是错案,后案刑讯逼供很难认定。过去争议中,仅举侦查单位盖章证明,证人不出庭,证明、甄别两难,程序不公,有易出错案的程序隐患。实体上证明一事难,程序上排除一证易。规则采用后者简便可行方法,建立各方公认的程序上排除非法证据的客观标准。规定控方所举单位证明未经讯问人员签名,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人不出庭,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够确实、充分”,比“证据不足”的证明标准高,规则在证明标准上向弱势辩方倾斜。排除后的法律后果:孤事孤供无目击证人的案件,将难定罪;但排除后如目击证人、同案被告人口供、物证等证据确实充分的,或者多事实的,仍可能定罪,兼顾保护被告人、被害人人权的平衡。
请看,学术文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控辩审三方之辩》,http://news.sina.com.cn/c/sd/2010-08-09/1348208577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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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3 18: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辛普森是否有罪?

陪审团,法官,大众都认为他有罪。

但他又为什么能够无罪释放?

当公共权力以不正义的程序方式试图判决一个有罪的人,这本身也就是违法的,这也是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能够获胜的原因。

一个辛普森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公共权力失去控制。

中国有程序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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